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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决定了怎么报个税

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决定了怎么报个税 数字财税
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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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税的起点是工资表

先讲一个数字,很多财务不知道: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罚款,是 50% 到 3 倍,而且罚的是企业,不是员工。而这一切的起点,是一张工资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注意主体:是“扣缴义务人”被罚,也就是你的企业。

一、分界线只有一个:有没有签劳动合同

判断标准不是“这个人叫什么”、不是“他在哪干活”、不是“干多久”。法定分界线是: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

如果企业与用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雇佣关系,那么不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应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只是临时性劳务,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则应当作为“劳务报酬”处理。这时,企业应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重庆市税务机关公开政策讲解 2025-12

二、三种用工,三种税务处理

用工性质
凭证要求
个税处理
所得税扣除
签劳动合同的(含临时工)
工资表、考勤、银行发放记录
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
凭规范工资表 + 银行发放记录 + 个税扣缴申报记录等内部凭证扣除
未签合同、临时性劳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收款凭证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凭代开发票扣除
小额零星经营个人
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视具体性质判定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重庆市税务机关公开讲解 2025-12

这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就是很多企业缺的那一环。

三、劳务报酬的预扣规则(与工资薪金完全不同)

  1. 工资薪金
    累计预扣法,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除 5000 元/月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2.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 ≤ 4000 元,减除 800 元费用后按 20%;每次收入 > 4000 元,减除收入额 20% 的费用后按 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实行加成征收

“按次”怎么界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总额 + 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稿酬收入额×70%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6 万元 − 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法定扣除

应补 / 退税额 = 全年应纳税额 − 预扣预缴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07-10

四、三个高频错误场景

错误一:混杂在一张工资表里,一律按“工资薪金”申报

  1. 后果一:该按劳务报酬预扣的没按劳务报酬预扣 →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可能面临 50%—3 倍罚款
  2. 后果二:未签合同人员的支出缺乏合规扣除凭证 → 企业所得税上可能无法扣除

错误二:现金发放,无银行流水
稽查对人工成本的第一个动作,就是核查工资发放凭证和银行代发工资卡等数据,同时还会检查社保缴纳情况。现金发放、无签收记录 → “真实性”很难自证。

错误三:特殊用工场景的工资未单独建立台账
对于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实名制管理的用工人员,在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上需要独立、清晰的记录路径,不宜与本单位员工工资表混合。

重要说明:这里不是说某类用工“一定要剔除”或“一定要纳入”,而是说——必须先判定用工关系性质,再决定申报口径。判定不清的,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不要自行推测。

五、汇算清缴前的自查清单

  1. 所有人工支出,是否按用工性质分类(签合同 / 未签合同临时劳务 / 小额零星)?
  2. 未签合同但支付劳务报酬的,是否取得了代开发票?
  3. 收款凭证是否载明了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4. 工资总额与个税申报记录是否一致?
  5. 工资是否银行代发,有无发放明细?
  6. 各类用工台账是否独立清晰,有无跨口径混报?
  7. 特殊用工场景是否有独立的记录路径?

工资表是每家企业都有的东西。正因为太常见,所以最容易被做“糊”。但汇算清缴这件事,糊不过去的地方,恰恰是那些最不起眼的细节——比如一笔劳务支出的收款凭证上,有没有那个人的身份证号。

分界线很清楚:有劳动合同的按工资薪金,没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把这条线划清,比把账做漂亮更重要。


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重庆市税务机关公开政策讲解 2025-12;中国税务报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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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应用财税新政,解决企业财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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