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水系过闸船型新国标发布,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内河船舶标准化、系列化发展新趋势,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第1部分:长江水系》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该标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标准与2019年版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调整
1. 规范船舶类型表述:依据《船舶登记种类与船舶检验类型对照表》2024版,将“干散货船”修改为“干(散)货船”,“化学品船”修改为“化学品液货船”,“滚装船”修改为“滚装船(商品汽车运输船)”。
2. 删除特定船型:适用船型中删除了“自卸砂船”。
3. 明确适用水域:补充注明长江主要支流的具体水域,新纳入金沙江和江淮运河引江济巢菜子湖线、东淝河口至巢湖段。
二、术语和定义优化
4. 规范“总长”与“总宽”定义:
- 总长:指船体及上层建筑的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计量时不包括首尾两端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假首尾等)。金属外板计至内表面,非金属外板计至外表面。
- 总宽:指船体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纵中线面方向量至船壳外板的最大距离。计量时不包括两舷突出物。
5. 新增“最大船长”与“最大船宽”定义:
- 最大船长:包括船舶外板和首尾两端结构性及活动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结构性突出物含护舷材、顶推装置等;活动突出物含跳板、吊臂等(按航行状态计量)。
- 最大船宽:包括船舶外板和舷侧结构性突出物在内的最大横向水平距离。若过闸前不能收起的活动突出物(如轮胎、靠把),其尺寸计入最大船宽。
三、总体要求变更
6. 调整尺度限制表述:由原有的“总宽/总长下浮比例”调整为基于“最大船宽/最大船长”的限制。即:船舶总宽在对应船型最大船宽基础上下浮不应超过2%;船舶总长在对应船型最大船长基础上下浮不应超过10%。
7. 新增船型类别:在同时满足适装货类对应船型的尺度限制中,新增了“集散两用船”。
四、船型编号更新
8. 增加编号信息:在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编号中增加了“最大船宽”和“修订状态”信息。


五、主要参数及船型调整
核心变化:将所有系列船舶尺度限制参数由“总宽”“总长”分别修改为“最大船宽”“最大船长”,并删除参数“参考载重吨”。同时新增了长江主要支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适用通航水域。
1. 长江干线过闸船型调整
干(散)货船、化学品液货船、油船:
- 删除:“11.0m宽、66.0m长”船型。
- 新增:“16.3m宽、98.0m长”船型。
- 变更:“16.3m宽、130.0m长”船型的不适用类型由“液货船”调整为“化学品液货船和油船(石油沥青船除外)”。
驳船:删除“11.0m宽、56.0m长”船型。
集装箱船:新增“16.3m宽、98.0m长”船型。
2. 长江主要支流过闸船型调整
干(散)货船、化学品液货船、油船:
- 删除:“6.6m宽、42.0m长”“7.4m宽、42.0m长”“8.2m宽、42.0m长”“8.2m宽、53.0m长”“12.0m宽、53.0m长”等5种船型。
- 新增:“15.0m宽、110.0m长”船型。
- 修改:“11.0m宽、73.0m长”改为“75.0m长”;“13.0m宽、73.0m长”改为“75.0m长”;“13.8m宽、73.0m长”改为“75.0m长”。
- 变更:“16.3m宽、88.0m长”船型变更为:最大船宽大于15.0m的船舶,在满足适用通航水域限制条件下,采用长江干线过闸相应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
- 删除:“8.2m宽、40.0m长”船型。
- 新增:“7.8m宽、40.0m长”“15.0m宽、70.0m长”2种船型。
集装箱船:
- 删除:“10.0m宽、42.0m长”船型。
- 新增:“11.0m宽、75.0m长”“13.0m宽、66.0m长”“13.0m宽、75.0m长”“15.0m宽、110.0m长”4种船型。
- 修改:“11.0m宽、63.0m长”改为“66.0m长”;“13.8m宽、73.0m长”改为“75.0m长”。
- 变更:“16.3m宽、88.0m长”船型变更为:最大船宽大于15.0m的船舶,在满足适用通航水域限制条件下,采用长江干线过闸相应船型主尺度系列。
其他:删除了长江支线过闸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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