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涉企权益,解锁行政复议新亮点!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指南③·助企篇
导读:海关紧扣“十五五”规划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方位守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继前两期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在申请和调解环节的要点后,本期将重点解析《条例》中涉及企业权益保护的核心亮点。
亮点一:维权主体不明确?经营主体资格一目了然!
案例模拟
某合伙企业收到海关核查整改通知后,混淆维权主体,以合伙人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却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导致耽误了维权时效。
专家解读
《条例》清晰界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各类主体的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彻底解决企业“不知谁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实务难题。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二:信用受损影响经营?失信惩戒纳入复议范围!
案例模拟
某进出口企业认为其仅存在轻微申报瑕疵,却被海关决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导致通关便利降级、业务开展受限。企业认为无主观过错、处罚过重,却不知失信认定是否可以复议纠错。
专家解读
《条例》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失信惩戒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海关作出失信认定前,应当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失信认定或惩戒后,企业对失信结果不服,亦可依法复议维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
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
第二十七条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并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关在作出准予失信信息修复决定后,应当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失信信息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亮点三:公平竞争受影响?利害关系认定更宽松
案例模拟
某地监管部门出台专项管理措施,限定少数企业承接特定通关辅助业务,变相限制其他报关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少企业疑惑:该管理措施严重影响了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是否有权复议?
专家解读
《条例》明确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属于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企业,因行政机关行为导致公平竞争权益受损的,亦可申请复议维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
(二)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
(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亮点四:行政协议有争议?行政复议兜底协议履约!
案例模拟
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某地海关委托组织对五家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已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核查报告,但因整个稽核查作业流程较长、涉及业务复杂,海关迟迟未能按委托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尾款。该会计师事务所向上一级海关提出了行政复议。
专家解读
《条例》将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行政协议全面纳入复议受案范围。针对行政机关履约滞后、拒不履约等情形,复议机关可依法责令履约、纠正问题,刚性守护企业合作预期与合法权益。政企行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违约失约,企业可复议追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
第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包括下列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结语
《条例》从主体规范、信用救济、公平竞争、协议履约四个维度,织密涉企法治保护网。这既是海关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复议质效的重要依据,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法治支撑。
至此,本次《条例》的探索旅程就到达终点站,期待与大家再度相逢,共赴下一场普法之约。
编辑:吴雅梅 张蔚巍 供稿单位: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 审核单位:法规处 海关人物形象创作:陈昀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