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假期和国庆的接踵而至,请3休13火上热搜,酒店、民宿也进入预订高峰。我们订酒店时,其实很少会想一个问题:
我花1000块住一晚,买的到底是一间20平方米的房子,还是空调、热水、清洁、门禁和服务员共同组成的一套住宿服务?
普通消费者可能根本不在乎。但对税务来说,这个问题很重要。
前面写日本HOYA税案时,我讲过一个很重要的逻辑:
合同叫什么、交易叫什么,有时候并没有那么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企业到底在做什么。
放到VAT里面,道理其实一样。
一家数据中心让客户把服务器放进机柜,同时提供电力、制冷、湿度控制和运维。那么客户付的钱,到底是在租一个地方,还是在购买一整套服务器运行服务?
这个问题可不是咬文嚼字。
2020年,欧盟法院就因为芬兰一家数据中心公司的几个服务器机柜,专门审了一宗案子。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地方是:
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属于与不动产相连的服务(services connected with immovable property),直接改变VAT的征税逻辑。
一、案件背景
A Oy是一家芬兰公司,向芬兰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的IT企业提供Colocation Centre Services。
这个生意表面上并不复杂。
客户自己购买服务器,再把服务器放进A公司的数据中心。A公司则负责提供机柜、电力、温湿度监控、制冷、断电监测、烟雾报警、电子门禁、公共区域清洁和照明维护,让服务器能够24小时稳定运行。
但税务上的麻烦,恰恰出在这里:
客户到底是在“租一个地方放服务器”,还是在“购买一整套服务器托管服务”?
这两个答案,对VAT的处理完全不同。
按照VAT Directive Article 44,企业向企业提供B2B服务,一般按照客户所在地确定服务发生地;如果服务提供给客户位于其他国家的fixed establishment,则通常以该固定机构所在地确定。
但Article 47又规定了一个例外:
如果服务属于services connected with immovable property(与不动产相连的服务),VAT地点就不再主要跟着客户走,而是跟着不动产走。
简单来说就是:
客户在哪里,是一套VAT规则;房子在哪里,是另一套规则。
所以税局真正要解决的,不是“机柜值多少钱”,而是A公司这笔收入在VAT上到底应该被看成普通B2B服务,还是一项跟芬兰数据中心不动产直接绑定的服务。
这时候,几个原本看起来不起眼的业务细节,就突然变得非常重要。
首先,服务器机柜确实通过螺栓固定在数据中心地板上,客户自己的服务器再固定在机柜内部。
乍一看,很容易得出一个直觉:
都钉在地上了,不就是跟房子绑在一起了吗?
但另一方面,这些设备几分钟内就可以拆走,机柜本身也能够在不破坏建筑物的情况下移走。
其次,客户虽然使用指定机柜,却并没有像普通租户一样自由控制这块空间。
客户自己不持有机柜钥匙,需要进入时,要先向全天候安保人员确认身份,之后才能取得钥匙;A公司本身也不能随意进入客户机柜。
这意味着客户虽然有一个“专属机柜”,却未必真正取得了某一块不动产的独立占有和排他控制权。
这有点像盲人摸象-各执一端,争议由此产生。
A公司向芬兰税务机关申请VAT预先裁定。2017年2月27日,芬兰税务机关认为,这项托管服务与数据中心这一不动产存在足够紧密的联系,因此不应适用普通B2B服务发生地规则,而应按照与不动产相连的服务处理,VAT地点跟随数据中心所在地确定。
A公司不服。
2017年10月27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决定。
随后,芬兰的Tax Recipients Legal Services Unit继续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案件走到这里,真正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
一个客户没有自由支配房间、没有机柜钥匙,却使用固定在地板上的专属机柜,并同时购买供电、制冷和运维服务——这到底还是不是“不动产服务”?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已经涉及欧盟VAT规则本身的解释,于是将相关问题提交欧盟法院,请欧盟法院作出preliminary ruling。
二、纳税人主张
1) 真正交付的是运行环境,而不是几平方米空间
客户把服务器放进数据中心,不是为了占一个位置,而是要一套综合托管服务,而不是房东把一个房间交给租户,然后收租走人。
2)客户没有取得像业主一样的空间控制权
普通租房有一个很典型的特点:
门一关,这个空间基本就是你的。
但这个案子不是。
客户不能随意进入数据中心相关区域,也不能控制其他人是否使用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就连进入自己的服务器机柜,都要通过安保核验身份以后拿钥匙。
换句话说,客户获得了设备使用条件,却没有真正取得数据中心某块不动产的占有和控制。
3) 连机柜自己都未必算不动产
机柜确实用螺栓拧在地板上。
但欧盟VAT实施条例对不动产的判断,要看设备是不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是不是永久安装,以至于移动时会破坏或改变建筑物。
本案中的机柜拆走以后:楼还是那栋楼,地板还是那块地板。
三、税局主张
芬兰税务机关认为,为客户托管服务器所需要的equipment room,本身就是整个服务包里中央而且必要的组成部分。
没有机房,制冷给谁制?
没有机房,门禁保护什么?
没有数据中心这个特定场所,所谓托管服务也就无法完成。
因此税局认为,技术空间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背景,而是整个交易的核心。既然如此,这项交易应当被视为向客户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并进一步按照与不动产相关服务的规则判断VAT地点。
四、法院判决
1)什么才叫租赁不动产?
法院引用既有判例指出,真正的不动产租赁,一般意味着出租人把不动产交给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让承租人能够像所有人一样占用该空间,并排除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里法院直接引用的是2019年的Sequeira Mesquita v Fazenda Pública,Case C-278/18。
欧盟法院在该案第18段把不动产租赁概括为:
“the right to occupy that property as if that person were the owner and to exclude any other person from enjoyment of such a right”
而Sequeira Mesquita案的这一判断,又承接了更早的Goed Wonen,C-326/99和Walderdorff,C-451/06等判例。
而且法院特别解释了为什么不动产出租在VAT体系中通常可以免税。
判决第41段有一句很有意思的话:
“normally a relatively passive activity”
传统收租,本质上比较躺平。
房子交给租客,租客自己用,房东主要靠资产本身收租。这种活动通常不会创造太多额外增加值,因此欧盟VAT体系给予了特定免税待遇。
但A公司的生意显然不是这样。法院因此认为,这不是简单把一个空间被动交给客户。
客户买的主要不是地方,而是让服务器在最佳条件下运行的一整套服务。
这已经离传统意义上的房东收租很远了。
2)机柜固定在地上,就自动变成不动产吗
法院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机柜确实是:
Bolted to the ground——用螺栓固定在地面。
但法院进一步看的是:
这个东西拆掉以后,建筑物是不是就不完整了?
移动设备是不是必须破坏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答案都是否定的。
因此法院认为,这些机柜既不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不是永久安装、拆除必须破坏建筑的设备。
所以:
“固定”不等于“不可移动”,“连接建筑物”也不等于“不动产”。
3)不是出租房产,不代表一定与不动产无关
即使A公司不是在“出租不动产”,税局还可以问:
那这项服务是不是services connected with immovable property?
因为根据VAT Directive Article 47,与不动产相连的服务,其服务发生地一般就在不动产所在地。欧盟委员会目前对VAT place-of-supply规则的说明仍然采用这一框架。
欧盟法院因此继续看:
这个服务与某一特定不动产之间,有没有 sufficiently direct connection——足够直接的联系?
Article 31a给出的判断标准之一是:
该不动产必须成为服务的构成要素,而且对于该项服务而言具有central and essential的重要性。
法院最后抓住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事实:
客户并没有取得数据中心建筑物某个特定部分的排他使用权。
客户虽然有自己的机柜,但:
进入机柜要经过身份验证;
客户不能控制数据中心相关区域谁可以进入;
而机柜本身又不能被认定为不动产。
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在这些事实前提下,A公司的数据中心托管服务不属于与不动产相连的服务。
五、启示
这个案子最值得出海财务记住的,不是机柜算不算不动产,而是VAT判断最终还是要回到客户到底买了什么。
以后遇到海外仓、数据中心、共享办公室、设备托管、展厅等“场地+服务”模式,财务不要只看合同写的是Rent还是Service,而要继续追问:客户有没有特定空间的排他使用权?能不能自由进入?设备拆除会不会改变建筑物?收费到底主要对应空间,还是对应运维、能源、安全等服务?
更重要的是,合同、平面图、门禁权限、收费清单和设备安装方式要讲同一个故事。业务实质如果是服务,证据也必须能证明它真的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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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欧盟法院|Case C-215/19,Veronsaajien oikeudenvalvontayksikkö (Colocation centre services)|2020年7月2日
2. 欧盟委员会|VAT Place of Tax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