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日
说明:本办法为协会溯源码服务企业准入管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文前附"准入分级一览"便于速览。
准入分级一览(速览,据正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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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境电商溯源码(以下简称"溯源码")的申请与使用管理,保障溯源体系公信力,强化跨境电商商品全链路质量管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跨境电商综试区相关监管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溯源码,是指由跨境电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运营、依托政府公共信用与监管数据赋能,具备跨境商品全链路追溯、真伪核验、消费维权支撑功能的统一标识,服务结果向海关、市场监管、商务等监管部门开放数据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自贸港境内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向本协会申请使用溯源码服务的企业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税备货企业、直购进口企业、品牌代理商及线下跨境体验店运营企业。
第四条 准入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政府信用背书的严肃性,准入标准严于普通第三方商业溯源服务。
第二章 基本准入条件
申请使用溯源码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任一条件不达标不予准入。
第一节 主体资质条件
第五条 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进口商品销售、保税仓储等相关类目;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予准入,特殊情形需额外提供实缴资本证明、固定经营场地及稳定货源合作协议。
第六条 具备真实可核查的固定经营场所,不接受纯虚拟挂靠地址;保税模式企业需具备自有或签约的合规保税仓储场地。
第七条 企业成立时间满6个月;新设立企业须提供上游品牌方正式合作协议、不低于50万元的实缴资金证明,经协会专项审核后方可申请。
第八条 完成全部跨境经营必备备案:
1.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具备有效海关注册编码;
2. 商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综试区备案企业优先);
3. 外汇名录登记、进出口税务登记齐全;
4. 经营食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品类的,须持有对应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运营负责人无走私、制假售假、骗取出口退税、虚假贸易等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节 经营合规条件
第十条 海关合规记录良好:
1. 近12个月无海关行政处罚记录,无虚假申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等违规行为;
2.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直接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合规记录良好:
1. 近2年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标签违规等行政处罚记录;
2. 线上线下经营渠道商品信息真实,未因原产地造假、保质期篡改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
第十二条 税务与外汇合规:
1. 如实申报进出口涉税事项,无偷税、骗税立案记录;
2. 跨境外汇收支真实合规,无分拆付汇、虚假贸易收付汇异常预警。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1. 建立规范的售后处理台账,落实跨境商品退换货、瑕疵赔付、假货先行赔付制度;
2. 近6个月有效消费投诉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重大消费维权舆情事件。
第三节 商品与供应链管控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完整的货源追溯能力:
1. 海外直采企业须提供境外品牌授权文件、海外采购合同、境外供货商资质、发货仓凭证;
2. 代理模式企业须提供层级清晰的正规品牌授权链路,拒绝无授权水货、平行进口无授权商品;
3. 保税备货模式企业须留存"海外源头—国际物流—保税仓入库—国内出库"全链条单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仓储物流满足管控要求:
1. 仓储管理系统可准确记录商品入库、出库、库存、批次信息;
2. 冷链、温控类商品须具备全程温湿度监测与记录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溯源码的商品须提前报备完整资料,包括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样张、生产批次、保质期、品牌授权文件,资料不全的商品不予赋码。
第十七条 禁止为濒危动植物制品、未备案特殊化妆品、疫区未准入食品、违禁药品、三无产品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商品申请溯源码。
第四节 系统与数据对接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须具备标准化数据对接能力,确保溯源数据真实、不可篡改:
1. 企业ERP、进销存或电商平台系统可与单一窗口物码溯源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2. 可自动同步商品批次、报关单号、入库信息、出库订单、溯源码绑定关系,禁止人工批量篡改溯源底层数据;
3. 实现"一物一码"或"一批一码"精准绑定,做到码、货、单、仓四要素匹配。
第十九条 无自研系统的中小微企业,可统一使用协会提供的轻量化溯源SaaS系统,按要求完成数据录入与绑定,视同满足系统对接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须承诺向协会及海关、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查询权限,配合开展后台核验与抽查。
第三章 分级准入管理
根据企业资质、合规记录、经营规模实行分级准入,匹配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一节 优先准入(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满足基本准入条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纳入优先准入通道:
1.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
2. 省级/市级跨境电商重点培育企业、纳税骨干企业;
3. 连续3年无行政处罚、无重大消费投诉记录;
4. 持有境外品牌独家授权,年跨境进口额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优先准入企业享受以下便利:
1. 材料审核简化,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2. 溯源码申领额度放宽,按需核发;
3. 溯源服务费用减免优惠;
4. 纳入协会官方推荐名录,联合监管部门公示推介。
第二节 常规准入
第二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二章全部基本准入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合规瑕疵的企业,纳入常规准入管理,为溯源码服务主流准入通道。
第三节 限制准入
第二十四条 存在轻微合规瑕疵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限制准入,须附加担保条件:
1. 曾因标签不规范、申报要素缺失等被海关、市监责令整改且已整改到位;
2. 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已移出;
3. 成立不满6个月但供应链资质齐全的新企业。
第二十五条 限制准入企业须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1. 按经营规模缴纳不低于标准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2. 溯源码申领实行总量管控,按月核定额度;
3. 每季度接受一次溯源专项抽查,包括单据核验与仓库盘查;
4. 法定代表人签署《溯源合规承诺书》。
第四节 禁止准入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准入,已准入的予以清退:
1. 海关失信、严重失信企业;
2. 存在走私、制假售假、骗税等刑事处罚记录;
3. 伪造资质、报关单、品牌授权书骗取溯源码资格;
4. 曾因转借、倒卖、套用溯源码被取消服务资格;
5. 引发重大假货维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 拒不配合监管核查、篡改溯源数据情节严重。
第四章 准入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溯源码,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全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协会开展实质核验:
1. 核对企业资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2. 对接海关、市监、信用公示系统交叉核验合规与信用记录;
3. 对保税仓、经营场地开展实地抽查(必要时);
4. 核验商品资料、供应链链路的完整性。
第三十条 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协会官方渠道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溯源码服务协议》《合规使用承诺书》,开通溯源码使用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核未通过的,协会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原因及整改建议,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溯源码准入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有效期1年,企业须在到期前30日提交年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 年度复核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全年合规记录、溯源数据质量、消费者投诉情况,复核通过的延续资格;复核不通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暂停或取消准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日常抽查机制,按比例对企业溯源数据、商品库存、单证资料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准入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1. 常规准入企业连续2年合规记录良好、无投诉的,可申请升级为优先准入;
2. 限制准入企业连续12个月无违规、溯源数据质量达标,可申请转为常规准入;
3. 优先、常规准入企业出现轻微违规的,降为限制准入;出现严重违规的,直接清退。
第六章 责任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协会视情节采取警告、暂停赋码、扣除保证金、撤销准入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1. 转借、倒卖、套用溯源码,一码多用;
2. 虚报、篡改商品货源、报关、批次等溯源信息;
3. 为禁止准入商品赋码;
4. 拒不配合监管核查与日常抽查;
5. 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消费维权或舆情事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动退出溯源码服务的,须提前15日提交申请,结清费用、完成存量商品数据核销后,无违规记录的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被强制清退的,协会立即关停其溯源码权限,对外公示清退名单,保证金按协议约定处置,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准入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按企业年进口规模分档设置,专项用于消费者先行赔付、违规违约扣款,企业退出且无违规的全额无息退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可根据监管政策调整与运营实际适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