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土耳其水产品合规要点速览
2026年8月11日,土耳其通过WTO发布G/SPS/N/TUR/12/Rev.1/Add.2通报,明确《动物源性食品特定卫生规则条例》修订法案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动物源性食品,本文重点整理与活双壳软体动物、活海胆、活海鞘、活海生腹足类及各类渔业产品相关的出口合规要点。
进口准入条件
输土耳其水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出口国纳入土耳其官方定期更新的允许进口国家清单;
2.生产企业纳入土耳其官方批准的出口企业清单;
3.出口活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海洋腹足类产品,其养殖/捕捞生产水域须经土耳其官方评估认可,纳入土方批准的生产水域清单;
4.产品符合本条例全部卫生、标识、健康标记规定,满足入境兽医检验相关法规要求;
5.随货携带法规要求的卫生证书及配套证明文件。
注意:同时含植物成分与水产加工成分的混合食品,其中的水产加工组分也须满足上述要求,并提交对应合规证明文件。
部分水产品类合规要求
活双壳软体动物
海洋生物毒素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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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 800 µg/kg |
| 失忆性贝类毒素(ASP) | 20 mg/kg |
| 大田软海绵酸、鳍藻毒素、扇贝毒素总和 | 160 µg/kg |
| 虾夷扇贝毒素 | 3.75 mg/kg |
| 氮杂螺酸 | 160 µg/kg |
批次追溯与记录要求
每批活双壳贝类须随附登记证明,载明捕捞方、捕捞日期、产区编码、品种数量、目的地、净化/暂养时长等信息;相关记录企业须至少保存1年。
渔业产品
寄生虫强制冷冻处理
生食、腌渍、盐渍等工艺不足以杀灭活寄生虫的水产品,出口前必须执行以下任一冷冻杀虫工艺:
-20℃冷冻不少于24小时;
-35℃冷冻不少于15小时。
符合以下情形可豁免:
产品食用前经充分加热(中心温度达到60℃及以上并至少保持1分钟);
有流行病学数据证明捕捞水域无相关寄生虫风险,且经土耳其认可;
产品来自无活寄生虫风险的水产养殖场;或企业经土耳其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确认产品不存在活寄生虫健康危害。
非面向终端消费者的流通环节(批发、转加工等),产品须随附文件注明所采用的冷冻温度—时间组合参数。
质量与安全禁令
组胺含量须符合相关法规限量要求;总挥发性盐基氮(TVB-N)超标的未加工水产品不得上市;
四齿鲀科、翻车鲀科、二齿鲀科等有毒鱼类及其产品禁止上市;
含雪卡毒素、麻痹性生物毒素等天然毒素的水产品禁止上市。
储存与运输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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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水产品、解冻未加工水产、蒸煮后冷却的甲壳类/软体动物 | 接近冰融温度(0℃左右冰藏) |
| 冷冻水产品 | 所有部位≤-18℃,允许短期升温波动不超过3℃ |
| 罐头用盐渍整冻鱼 | ≤-9℃ |
| 虾活水产品 | 维持产品存活与食品安全的适宜温度 |
标签标识强制要求
活双壳软体动物
标签须防水,标注产品商品名和学名、包装日期;
用“销售时产品必须为活体”替代建议食用日期;
牡蛎包装须凹壳朝下放置;产品包装必须密封。
蛇鲭科鱼类
棘鳞蛇鲭仅可以包装形式销售,标签须标注学名和商品名,并明确提示产品可能引发消化道不适的风险。
本文内容摘录自土耳其官方条例,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土耳其官方最新文本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供稿:湛江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