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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10月3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期限与范围
根据公告,本次调查自2026年10月3日起正式启动,通常将于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其中,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立案依据与审查
此次立案源于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提交的正式申请。商务部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的规定,且申请书内容及证据符合立案要求。
涉案产品概况
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及联甲苯胺等,广泛应用于染料、颜料、农药和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综合整理/木言
编辑/覃达
审核/徐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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