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进口商向欧盟申报受管制钢铁产品时,须在报关单中申报钢铁的熔炼和浇铸国家,并提供载明熔炼浇铸国及炉号的工厂检验证书(MTC)。
此前,欧盟委员会于8月31日在《官方公报》发布钢铁进口实施条例(EU)2026/1963,明确了进口钢铁“熔炼和浇铸国”(Melt and Pour)的证明材料要求。
本次实施条例是欧盟《钢铁条例》(EU)2026/1384的配套执行规则。钢铁条例的核心管控条款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取代6月30日到期的原钢铁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欧盟设置年度免税进口钢铁总量1834.59万吨,覆盖热轧板、冷轧板、涂层钢、管材、钢筋等28大类钢铁产品,全部实行季度配额分配。
超出配额的钢材统一征收50%从价附加关税,较原25%税率大幅上调。
建立“熔炼和浇铸”溯源机制:以钢铁首次熔炼并铸造成固态(板坯、方坯、钢锭等)的地点认定熔炼国,取代以往以最后实质性加工地认定原产地的规则。
图源:unsplash
欧盟此次细化执行细则,旨在防止经第三国加工规避保障措施的行为。例如在中国熔炼的板坯,运往越南、土耳其等国完成冷轧加工后取得当地原产地,即可规避配额及关税,新规实施后此类路径将受到申报层面的直接核查。
根据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进口商须履行两项义务:
1、在报关单中申报熔炼和浇铸国家;
2、提供工厂检验证书(MTC)作为主要证据,MTC须同时载明熔炼浇铸国和炉号。
过渡期至2027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如MTC缺失或字段不全,海关可临时接受替代证据,包括发票、送货单、质量证书、采购合同条款、供应商长期声明、成本核算与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文件、商业往来函件及生产工艺说明等,前提是文件注明熔炼浇铸国和炉号。
2027年10月1日起,上述替代文件仅可作为MTC的补充材料,不得单独作为通关证据。
根据《钢铁条例》的界定,熔炼浇铸国是原钢首次在炼钢炉中形成液态并首次铸成固态(如板坯、方坯、钢锭)的地点,随后的轧制、镀层或拉拔加工均不改变这一认定。
这一规则对我国钢铁生产企业及使用钢坯、钢卷等原料加工后出口欧盟的下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供应链追溯要求。
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原材料来源、炉号、生产加工记录和出口单证之间的一致性,提前与上游钢厂、贸易商及欧盟进口商做好信息衔接,完善MTC和供应链证明材料,防范因材料缺失或信息不一致影响通关。
图源:unsplash
真正的难点在于基材链的溯源。以镀锌板为例,同一家工厂在同一个月发往欧洲的货物,其熔炼国标签可能随基材来源逐票变化。如果基材来自不同上游钢厂,熔炼国可能既有本国也有中国,企业需要具备逐票追溯基材来源、匹配对应炉号的能力。
中钢协在近期行业分析中指出,欧盟新钢铁保护措施压减配额并引入“熔炼与浇铸”原产地规则,出口环境更趋复杂,企业需主动适配国际规则,推动出口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
除欧盟外,近期美国、东南亚等多个市场陆续出台贸易监管新规,涉及关税、出口管制、申报要求等多个方面。企业关务人员需要持续跟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变化。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链链知迅、欧盟官网、商务部、上海有色金属网、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