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2: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募/证券类出海
QDII是经证监会批准、由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以资产组合方式在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制度。投资范围限于境外二级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等),境内企业需与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作为QDII管理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无法直接申请QDII资格,需通过合作方式参与。
路径3: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上海/海南试点
QDLP自2012年在上海率先试点,目前已扩展至天津、深圳、青岛、北京、海南、重庆、江苏、广东等地。QDLP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和额度后,可直接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境外大宗商品等,投资范围横跨一级和二级市场。
各地政策差异显著:海南门槛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推出“双15%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海探索募集外币资金及更灵活的汇兑安排;北京允许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路径4: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深圳/北京/海南专属
QDIE是深圳首创的私募出海路径,目前仅在深圳、北京、海南三地试点。
与QDLP的核心差异在于:不设单家机构额度上限,按项目逐笔备案,适合有自主境外投资能力的私募团队。深圳QDIE允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可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开展境外投资,灵活性更高。实践中,QDIE主要为境内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境外一级市场投资提供渠道,不鼓励投资境外二级市场。
路径选择速查:做境外未上市股权直投选ODI;做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选QDII或QDLP;需要一级+二级混合投资选QDLP/QDIE;追求额度灵活性和项目逐笔管理选QDIE。三条路径不能混用、不能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