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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带你解析与进出口相关的税务处罚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带你解析与进出口相关的税务处罚 关务小二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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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施行日期:2026年11月1日。附核心解读与风险提示...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解析

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 成文日期:2026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2026年11月1日

公告要点:本公告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但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附件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全文概述

附件1共涵盖9大类66项违法事项,具体如下:

类别
项数
主要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0项
未按期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报告银行账户,未报告合并分立等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5项
未设置账簿、未保管账簿凭证、未报送财务制度等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3项
未按期纳税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
四、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12项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应扣未扣税款、非法提供便利等
五、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
3项
逃避、拒绝税务检查,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等
六、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26项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
七、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
3项
纳税担保人转移财产、纳税人骗保等
八、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
3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规行为
九、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
1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每项违法行为均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裁量阶次设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清晰量化,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二、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全文原文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序号
事项
适用条件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涉及发票2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丢失发票
丢失的发票属于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纳入信息化管理(包括发票信息已上传或者在线上开具)的发票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附件2清单中无进出口相关内容。所有8项轻微不罚事项均针对一般税务登记、账簿、发票管理等常规事项。

三、进出口相关内容深度解析

解析结论:附件1中共有3项违法行为涉及进出口/出口退税领域,其中2项为直接关联(第23项骗取出口退税、第27项非法提供便利导致骗取出口退税),1项为间接关联(第42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中包含出口退税场景)。

3.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第23项)—— 详细原文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较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10万元的。
处骗取的税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且不满50万元的。
处骗取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

或者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30万元以上;

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骗取的税款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以上;

或者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

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骗取的税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重要补充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且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缴回骗取的税款的,可以适用各阶次的最低标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相关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2 非法提供便利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第27项)—— 详细原文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较轻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不满5万元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或者五年内二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不满5万元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五年内二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或者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0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五年内三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不满50万元的;

或者导致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300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00%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3.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42项)—— 间接关联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一年内二次违反,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三次违反,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或者违反且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违反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或者拒不改正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进出口相关内容汇总对比表

涉及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最低罚款
最高罚款
特殊规定
出口退税(直接)
23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骗取税款1倍
骗取税款5倍
主动全额缴回可适用最低标准;按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协助)
27
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等方便,导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骗取税款30%
骗取税款300%
五年内处罚次数影响裁量阶次
出口退税(凭证)
42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含用于出口退税场景)
不予处罚
单位1万元以下
首次且主动改正可不予处罚

五、核心解读与风险提示

5.1 骗取出口退税处罚力度显著提升

  • 起罚线低:
    骗取不满10万元即处1倍罚款,不存在"免罚区间"。
  • 情节严重标准量化:
    "两年内三次以上虚假申报且30万元以上"、"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等条件均以金额和次数双重量化,明确裁量边界。
  • 最高可达5倍罚款:
    骗取500万元以上或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300万元以上,处4~5倍罚款。
  • "主动全额缴回"从宽:
    在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缴回骗取税款的,可适用各阶次最低标准,但仍不免罚(最低1倍罚款)。
  • 附加处罚:
    按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未规定具体期限,需参考其他规定)。

5.2 对出口企业的合规启示

  • 出口企业应严格审核出口业务真实性,确保单证齐全、数据准确,避免"假报出口"等骗税行为。
  • 注意"两年内三次以上"和"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累犯加重规则,一旦进入累犯区间,处罚幅度大幅上升。
  • 第27项规定了"非法提供便利"的处罚,提示出口企业上下游合作伙伴(如货代、报关行、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非法提供便利行为,也会面临连带处罚。
  • 第42项涉及出口退税凭证合规,出口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发票必须真实合规,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3 "轻微不罚"清单的适用范围

附件2的8项轻微不罚事项均不涉及进出口领域。这意味着出口退税相关的违法行为(如骗取出口退税)不适用"轻微不罚",即使金额较小也可能面临处罚。这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直接相关。

总结:本次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在进出口领域的核心聚焦于出口退税合规,通过明确的金额阶梯和累犯加重规则,大幅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出口企业需特别关注第23项(骗取出口退税)、第27项(非法提供便利)和第42项(凭证合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合规管理体系,避免因违规行为面临高额罚款和业务限制。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编辑自国家税务总局(内容版式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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