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的工作部署,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试点工作内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范围与时间
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试点期间,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申报表表单构成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含以下表单: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版本;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申报定制与服务支持
税务机关将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试点纳税人在首个申报期,需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及填写说明(详见官方渠道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表),并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开展试点。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表修订背景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对新表进行了修订。新表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旨在全面承接政策规定,提升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
二、试点工作意义
通过“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试点地区将逐步验证新表适用性,收集反馈并优化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施路径。同时,帮助试点纳税人提前适应新模式,升级财务核算系统,降低税务合规成本。
三、新表主要变化
相较于现行申报表(旧表),新表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和减免税明细表的整体结构不变。
(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属性及优惠政策等标签,系统据此智能生成适配的申报界面,简化申报内容。
(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六种计税方法填报,增设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进项抵扣、长期资产进项转出等栏次,便于厘清进项税额情况。
四、非试点纳税人申报方式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
五、试点纳税人配合事项
试点前,纳税人应接受辅导,掌握填报规则并做好系统与数据准备;试点后,按规定办理申报,及时反馈使用体验及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六、问题反馈机制
试点地区已组建专业团队,提供“一对一”辅导。纳税人遇重大疑难或系统问题时,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解决。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转载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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