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欧盟正式实施钢铁进口新规。进口商在向欧盟申报受管制钢铁产品时,必须在报关单中如实申报钢铁的“熔炼和浇铸国家”,并提供载明熔炼浇铸国及炉号的工厂检验证书(MTC)。
此前,欧盟委员会于8月31日发布实施条例(EU)2026/1963,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进口钢铁“熔炼和浇铸国”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新规背景与核心变化
本次实施条例是欧盟《钢铁条例》(EU)2026/1384的配套执行规则。该条例核心条款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原有的钢铁保障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三大调整:
实行年度配额制:欧盟设定年度免税进口钢铁总量为1834.59万吨,覆盖热轧板、冷轧板、涂层钢、管材、钢筋等28大类产品,实行季度配额分配。
大幅提高超配关税:超出配额的钢材将统一征收50%的从价附加关税,较原25%的税率大幅上调。
重塑原产地认定规则:建立“熔炼和浇铸”溯源机制。以钢铁首次熔炼并铸造成固态(如板坯、方坯、钢锭等)的地点认定为熔炼国,取代以往以最后实质性加工地认定原产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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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细化执行细则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通过第三国加工规避保障措施的行为。例如,此前在中国熔炼的板坯运往越南、土耳其等国完成冷轧加工后取得当地原产地,从而规避配额及关税。新规实施后,此类路径将在申报层面受到直接核查。
申报要求与过渡期安排
根据实施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进口商须履行两项核心义务:
在报关单中申报熔炼和浇铸国家;
提供工厂检验证书(MTC)作为主要证据,且MTC必须同时载明熔炼浇铸国和炉号。
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截至2027年9月30日。在此期间,若MTC缺失或字段不全,海关可临时接受替代证据,包括发票、送货单、质量证书、采购合同、供应商声明、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文件及商业函件等,前提是这些文件需注明熔炼浇铸国和炉号。
2027年10月1日起,上述替代文件仅可作为MTC的补充材料,不得单独作为通关证据。
对中国钢铁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新规界定,“熔炼浇铸国”是指原钢首次在炼钢炉中形成液态并首次铸成固态的地点,随后的轧制、镀层或拉拔加工均不改变这一认定。这一规则对我国钢铁生产企业及使用钢坯、钢卷等原料加工后出口欧盟的下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供应链追溯要求。
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原材料来源、炉号、生产加工记录和出口单证之间的一致性,提前与上游钢厂、贸易商及欧盟进口商做好信息衔接,完善MTC和供应链证明材料,防范因材料缺失或信息不一致影响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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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难点在于基材链的精准溯源。以镀锌板为例,同一家工厂在同一个月发往欧洲的货物,其熔炼国标签可能随基材来源逐票变化。若基材来自不同上游钢厂,熔炼国可能既有本国也有中国。企业必须具备逐票追溯基材来源、匹配对应炉号的能力。
中钢协近期分析指出,欧盟新钢铁保护措施压减配额并引入“熔炼与浇铸”原产地规则,使出口环境更趋复杂。企业需主动适配国际规则,推动出口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
此外,近期美国、东南亚等多个市场也陆续出台涉及关税、出口管制及申报要求的贸易监管新规。建议企业关务人员持续跟踪全球主要市场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链链知迅、欧盟官网、商务部、上海有色金属网、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