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附解读) 龙信通出口退税
2026-09-30
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升纳税申报服务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的工作部署,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试点期间,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新申报表体系构成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含以下表单: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两个版本;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定制化申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实现智能化、个性化申报界面生成。

四、期初数据结转

试点纳税人在首个申报期使用新表时,应当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的对应栏次中。

五、问题反馈机制

试点纳税人使用新表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表”),并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开展试点。为便于纳税人理解与操作,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表修订背景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理念修订了新表。新表旨在全面承接政策规定,精准记录涉税数据,有效规范申报流程,从而提升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

试点遵循“双轨验证、单轨运行”步骤,旨在验证新表适用性,收集问题与建议,优化系统设计,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施路径。对纳税人而言,参与试点有助于提早适应新模式,降低财务核算系统改造升级成本及税务合规成本。

三、新表主要变化

相较于现行申报表,新表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1. 维持申报习惯

保留了主表、附列资料(一)、(二)、(三)及减免税明细表的整体结构,尊重纳税人原有申报习惯。

2. 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

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登记属性、优惠政策及特殊业务类型等信息。系统据此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的申报界面,简化具体申报内容。

3. 具体表单优化整合

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核算未开票收入;整合扣除项目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

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4. 栏次内容增删调整

统一表单: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
细化分类: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等六种计税方法填报,支持税率/征收率增行,并展示税额计算过程。
完善进项: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进项抵扣、长期资产进项转出、即征即退单独核算等栏次,厘清进项抵扣及转出情况。

四、非试点纳税人申报安排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暂不使用新表。

五、试点纳税人配合事项

试点前,纳税人应接受辅导,掌握新旧表差异及操作方法,做好系统和数据准备。试点后,按规定办理申报,及时反馈问题与建议。

六、问题解决渠道

试点地区已组建专业团队提供“一对一”辅导。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问题,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解决。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龙信通出口退税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214
粉丝 0
龙信通出口退税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9.1k
粉丝0
内容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