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通过海外投资重构全球供应链,在东南亚、墨西哥等地设立生产基地,以贴近市场、降低成本并分散风险。然而,对于已受美欧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影响的企业而言,第三国生产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规避”(Circumvention)的风险。
当前,美欧等主要贸易救济法域正加强反规避执法,审查重点从“出口国别”转向“供应链实质”,包括投资背景、研发归属、投入品来源及增加值等。本文结合美欧法律规则及典型案例,分析中国企业第三国子公司被认定规避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厘清概念:第三国原产地不等于反倾销豁免
企业常误将“海关原产地”与“反倾销规避”混为一谈,实则二者法律逻辑不同。
海关原产地:关注产品是否在第三国发生实质性转变,从而获得该国原产资格。
反倾销规避:美国商务部(DOC)和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审查第三国生产的真实性。即便产品具备第三国原产地,若调查机关认为其生产活动属于“轻微加工”或缺乏经济实质,且主要价值源自受措施国家,仍可能认定为规避。
因此,取得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并不能自动规避反倾销税,企业需同时进行两项风险分析。
二、美国:整体情境评估下的反规避认定
(一)法律框架:五项因素整体评估
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781(b)条,若第三国组装或生产属于“轻微或不重要”(minor or insignificant),且受措施国家部件占重要价值,DOC可认定规避。DOC重点考量五项因素:
- 第三国的投资水平
- 研发水平
- 生产过程性质
- 生产设施范围
- 加工价值占比
需注意,这并非机械的“多数决”,DOC采取“整体情境”(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分析法。此外,DOC可将裁定扩展至整个第三国(country-wide determination),导致该国所有类似产品受限,除非企业能自证清白。
(二)典型案例:泰国光伏案
案情:2022年,DOC调查中国光伏企业通过泰国等四国出口是否规避对华AD/CVD措施。Trina Solar和Canadian Solar等泰国子公司被强制应诉,最终被认定构成规避。2025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该认定。
认定逻辑:尽管部分因素支持企业,但DOC发现核心研发、经营决策、关键设备及高技术投入品仍来自中国,泰国工厂缺乏独立经济实质。法院确认,即便符合海关原产地规则,也不妨碍DOC依据Section 781作出反规避认定。
启示:拥有厂房和生产线不代表安全。调查机关深入考察子公司在集团价值链中的技术与生产功能,若核心资源仍由中国母公司掌控,风险极高。
三、欧盟:明确量化标准与贸易模式审查
(一)法律框架:60%/25%法定红线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3条提供了更体系化的框架。对于第三国组装,若满足以下条件,通常被认定为规避:
- 组装活动在反倾销调查后开始或大幅增加;
- 来自受措施国家的零部件价值占总零部件价值的60%或以上;
- 组装过程中的增加值不超过制造成本的25%。
相比美国的弹性标准,欧盟的60%和25%构成了相对明确的“安全线”。但欧盟同样关注贸易模式变化、经济合理性及补救效果削弱等因素。
(二)典型案例:鼎胜集团泰国铝箔案
案情:鼎胜集团泰国子公司向欧盟出口铝箔,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规避对华反倾销措施。企业提起诉讼(Case T-748/21)。
认定逻辑:欧盟普通法院指出,启动调查只需初步证据。数据显示,泰国对欧出口激增的同时,中国对泰原材料出口同步增加,这种时间关联性足以支持规避推断。法院强调,无需证明中国对欧出口下降,只要第三国出口增加且缺乏其他经济合理性即可。
启示:公开的海关统计数据是调查的重要线索。若企业减少对欧直接出口,转而通过第三国大幅增加出口,且伴随中国原材料供应增加,极易触发反规避调查。
四、中国出海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认清趋势:从“查转运”到“查供应链实质”
美欧执法核心已转向审查“供应链实质”。企业不能仅依靠法律形式的独立性,而必须证明第三国子公司在资产、人员、技术和价值创造上的真实贡献。
(二)投前评估:全面审视反规避风险
在设厂前,务必核查目标市场对华AD/CVD措施的产品范围。某些商业上不同的产品可能在法律上属于同一覆盖范围。应联合海关、税务及法律顾问,对拟用中国投入品、生产工序及目标市场规则进行综合研判。
(三)布局优化:避免“最低成本加工”陷阱
单纯追求利用中国零部件进行最低限度加工的商业模式风险极高。海外工厂应具备相匹配的投资规模、设备、研发能力及本地采购比例,确保能经受住长期的经济实质审查。
(四)数据合规:建立投入品可追溯体系
建立从最终产品到生产批次、物料清单(BOM)、原材料及供应商的全链条追溯体系。这不仅是为了IT管理,更是为了满足贸易救济调查中的认证要求。缺乏真实可靠的追踪能力可能导致清关暂停及高额税费。
(五)财务规范:清晰核算当地增值
完善制造成本记录,将原材料、人工、折旧等成本准确对应至具体工序。清晰的财务数据是证明第三国加工价值和满足欧盟25%增加值标准的关键证据。
(六)文档管理:记录真实的商业理由
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内部沟通记录。重点突出区域产能规划、劳动力优势、产业配套及长期国际化战略等商业合理性,避免留下“仅为规避关税”的不利书面证据。
五、结论
中国制造业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在美欧强化反规避执法的背景下,简单的物理转移已无法规避法律风险。Trina Solar和鼎胜集团的案例表明,调查机关关注的是第三国实体是否具有真正的生产能力和独立经济实质。
中国企业应将反规避合规前置,从投资决策之初就构建真实、连续、可核查的全球供应链体系。唯有证明第三国子公司是真正的生产主体而非加工平台,才能在全球贸易摩擦中从容应对,实现可持续的国际化发展。
作者:
向东,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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