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简称“土方”)关于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
一、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月桂叶,为土耳其境内种植的樟科植物月桂(Laurus nobilis)的干制叶片。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月桂叶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土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准确。贸易开始前,土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桂单蜕圆盾蚧 Aonidia lauri
- 松针金顶盾蚧 Chrysomphalus pinnulifer
- 葡萄卷叶蛾(拟) Ditula angustiorana
- 月桂个木虱 Lauritrioza alacris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 栎树猝死病菌 Phytophthora ramorum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种植基地管理
- 种植基地应在土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保持种植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病残体,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 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种植基地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技术人员应接受土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 土方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记录,以及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和记录,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需包含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和包装厂管理
- 输华月桂叶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土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 加工包装厂应保持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具备原料场和成品库。
- 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隔离。
- 在挑拣、筛选、清洁过程中,确保产品不带昆虫、螨、蜗牛、病叶、烂叶、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及土壤。
- 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注册号、数量、出口日期、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确保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 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包装箱和托盘需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装载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在装运时应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 出口前,土方须对输华月桂叶实施检验检疫。协议生效后2年内,抽样检查比例为2%;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降为1%。
-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土方应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并保存查获记录供中方查阅。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经检疫合格的月桂叶,土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Laurel leaves from Türkiy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贸易开始前,土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月桂叶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书和标识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 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海关将验核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包装厂的月桂叶,不准进境。
-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