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FD资深研究员René Offermanns博士报道
荷兰公布《2024年最低税法》政策法令详解
荷兰财政国务秘书已正式公布关于《2024年最低税法》的政策法令。该法令部分基于荷兰税务机关此前公布的专家组意见及相关政策立场,旨在阐释税务机关对《2024年最低税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方式。
《2024年最低税法》旨在落实《欧盟支柱二指令》(2022/2523/EU),确保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在各辖区至少承担15%的有效税率。
OECD文件作为解释指南
《2024年最低税法》以《欧盟支柱二指令》及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示范规则》为基础。当荷兰法律条文与OECD规则措辞一致时,可援引OECD示范规则、综合注释及征管指南进行解释。
关键定义澄清
实体定义:若荷兰有限合伙企业(或类似外国法律形式)编制了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独立财务资料,即便无需公开发布或备案,也可能符合“实体”定义。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不在法案适用范围内,不得作为集团实体或最终母公司实体。主要由政府控制且以免费或非市场价格提供商品/服务的机构,也可认定为政府机构。实务中可参考荷兰中央统计局政府部门登记册,但需结合个案分析,纳税人可申请税务裁定以获取确定性意见。
透明实体与非营利组织
透明实体:根据所得、费用、利润或亏损是否归属于所有者,实体可能被认定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此分类依据《2024年最低税法》独立定义,可能与荷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处理不同。用于隔离私人资产的基金会或协会不适用该法。
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设立宗旨、免税资格及限制向私人分配收益等条件。原则上禁止向私人分配收益,但支付合理报酬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款项除外。将股息立即转付给享受免税待遇的集团公司,不必然违反禁止分配规定。部分利润专门用于公共医疗事业的健康保险机构符合条件。
常设机构与排除实体
常设机构:在最低税语境下,常设机构被视为独立集团实体。此定义仅适用于本法,不影响税收协定或其他法规下的认定。仅被动出租不动产不构成常设机构。
排除实体: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及特定投资工具等。若某实体至少95%权益由符合条件的排除实体持有,且通过法定活动测试,也可视为排除实体。
所得纳入规则与有效税收
所得纳入规则:即使报告年度内发生低税实体权益的取得或出售,该规则仍可能适用。外部转让通常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集团内部转让则需按各母公司持有权益并有权获得所得的期间,在相关母公司间按比例分配补足税。
有效税收: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股息税及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的预提税。仅以营业额或总收入为计税基础的税收通常不计入。荷兰加勒比BES群岛的收入税、不动产税及某些自然资源税费被视为有效税收,但博奈尔岛不动产税的地方附加税除外。
安全港规则与反滥用条款
法令对两项重要安全港规则作出说明:
- 反滥用条款:禁止企业集团利用结构化混合安排或会计与税务处理错配,不当享受临时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待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混合错配的荷兰财政统一体内集团贷款,不自动构成结构化混合安排。
-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在此规则下,所得纳入规则或低税利润规则下的补足税可降至零。若因设立、清算或合并导致荷兰实体报告年度与集团报告年度存在偶发性差异,不自动导致无法使用当地财务报告准则计算。
第2026-15692号法令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9月25日刊登于第32160号《官方公报》,并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