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跨境电商卖家提到赛维2.0模式,但赛维2.0模式适合你吗?走2.0模式税局认可吗?
今天小编将围绕赛维2.0模式,给大家做一次深度拆解。因涉及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以及税务处理等多个维度,篇幅较长,小编将拆分为多个篇章为大家系统讲解,希望看完的朋友能有所收获。
大纲概要:
一、什么是赛维2.0模式?和1.0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二、赛维2.0适合什么样的跨境卖家?多店铺外采外销能否被税局认可?
三、赛维2.0的货物流、资金流、税务流?
四、赛维2.0香港公司开形式发票给各个店铺作为采购成本,税局认可吗?
五、赛维2.0货物不经香港物理中转,算不算真正的外采外销?
六、走赛维2.0,代运营服务协议跟谁签?
七、赛维2.0境内店铺公司列支受现行佣金 5%和广告费15%比例限制吗?
八、跨境电商走赛维2.0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九、走赛维2.0模式需要办理 ODI 备案吗?
十、跨境电商走赛维2.0合规的核心要点是什么?
十一、跨境电商走赛维2.0的利弊分析,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不敢落地?
今天我们讲第五部分:赛维2.0没有香港公司到店铺公司的物流轨迹,算不算真的外采外销?
最近不少卖家问:我们走的是2.0,但货从出口公司报关出去之后就直接进了FBA仓,香港公司到店铺公司之间根本没有实物运输,也拿不出这段物流轨迹,这样还算不算真的"外采外销"?税局会不会不认?
01
为什么对赛维2.0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一:这是不是"变形的转口贸易"?税务口径是否统一?
传统转口贸易的特征是:货物从生产国运到第三国(中间商所在国)海关,经中转国清关、仓储、分拣后再发往消费国。
赛维2.0则是货物从境内起运,直接运往目的国,物理上并没有进入香港。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变形的转口贸易"——表面上看采购和销售都在境外,但实际上货物是从境内起运的。这种"变形"能否被税务机关接受,目前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
争议二:货物从境内起运,会不会被要求缴纳增值税?
这是一个潜在的风险点。部分卖家会担忧:如果税局穿透来看,发现这批货实际上是从中国境内起运的,会不会要求店铺公司就"境外采购"这一环节缴纳增值税?
对此,大多人的观点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销售货物"的一方,而非采购方。货物从境内起运,是出口公司卖给香港公司的环节,这一环节已经通过0110出口完成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或免税)处理。店铺公司从香港公司采购时,货物已经在境外,起运地和所在地均在境外,不构成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这套逻辑站得住脚,但在对跨境电商业务理解较浅的税局面前,沟通成本确实存在。所以"有理"和"能讲通"是两件事。
02
必须要做香港到店铺的物流轨迹吗?
我们先看赛维2.0的货物流:国内供应商 → 出口公司(0110出口)→ 香港公司 → 境内店铺公司(境外采购)→ 通过亚马逊FBA仓 → C端消费者。
这里有个关键事实:货物从国内运进FBA仓的时候,这批货的法律所有权就已经属于香港公司了。香港公司再转卖给店铺公司时,货就静静躺在境外的仓库里,全程不发生实物搬运。
也就是说,2.0的"外采外销",本质是货权在境外的离岸转移,而不是实物从香港公司仓库再运到店铺公司仓库。"香港公司→店铺公司"这一段,交易的是货权,不是货物本身。
所以没有这段货物的物流轨迹,是这个模式的固有属性,不能单凭这一点否定"外采外销"的实质。 要求卖家拿一段"香港仓库到店铺公司仓库"的运输轨迹,不符合该模式的商业逻辑。
那是不是必须要做实"香港海外仓到店铺公司仓库"的物流轨迹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人而异、因地而异。
如果你的业务本身就有真实的经营需要,比如香港海外仓确实在负责分拨、一件代发或者售后退货,物流轨迹自然而然就有了,这没什么好纠结的,对证明货权转移也有加分;
但如果你做这件事的出发点纯粹是税务考虑,打算人为"补"一段运输记录出来,那最好先跟主管税务局沟通一下,看看他们当地对赛维2.0到底持什么态度,再来决定值不值得做。各地现在的尺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已经在报关单、采购发票之外把物流单据列为必需项,有的地方则没那么严格。
与其纠结“做不做一段轨迹”,不如把“货在境外、权在转移”的证据做扎实。把香港公司和境内店铺公司的关联关系理清楚、转售价格做公允、交易凭证留齐全、货权流转做到全程可查、FBA仓的入库和出库记录跟每笔交易一一对应、两个主体的账务核算保持三流一致。这些才是税务局真正会核查的东西。
03
如何看待赛维1.0、2.0、3.0、4.0?
先说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截至目前,国家政策层面没有任何一份公开指导性文件,给跨境卖家自己总结出来的这些"模式"做过定性。无论是1.0(归集合规出口)、2.0(境外采购境外销售)、3.0(香港公司实质经营)还是4.0(补上香港公司到店铺公司之间的物理证据链),官方都没有表态说哪个更合规、哪个更受认可。
但这不是说完全没法判断。有两个现实是摆在眼前的:
第一,店群模式和归集出口,在实务中是被接受的。
店群本来就是平台"一店一企"规则倒逼出来的结果,税务上从未正式认可,但也没有哪条规定明文禁止。归集出口(多家店铺的货集中到一家出口公司统一报关)在实操中普遍存在,各地海关和税务并未否定。但要清楚:今天能跑通的做法,明年未必还能跑通。未来如果出台统一口径,需要再作调整。
第二,分界线已经很清楚了:归集出口可以,归集报税不行。
货物报关环节,一家出口主体集中报关,是现行规则下的常规操作。但到了企业所得税这一步,按现行报送与征管要求,纳税主体就应该是各个店铺公司本身——谁开店、谁纳税。各店铺公司都得按平台推送的销售数据,自己申报企业所得税。但申报不等于重复交税!
04
怎么做好赛维2.0的合规单证留存?
既然货权流转是赛维2.0的关键节点,那单证就可以围绕"境外采购真实发生"来搭。税局看的是你能否拿出证据,证明货权在境外走了一套完整的"买进→持有→卖出"流程,而不是一张形式发票遮百丑。
第一步:货权出口端做实
出口公司向国内供应商采购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
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明确填写香港公司
出口公司向香港公司开具的出口发票
香港公司向出口公司支付采购款的银行水单
第二步:货权在境外持有做实
香港公司账务系统中关于该批货物采购→持有→转售的完整分录
FBA仓系统中显示该批货物所有权归属香港公司的记录
货物在FBA仓期间的入库流水、库存台账
第三步:货权转售做实
香港公司与店铺公司签订的转售合同;
香港公司向店铺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
店铺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采购款的银行水单;
FBA仓系统中显示货权从"香港公司"变更为"XX店铺公司"的记录时点(这是"境外采购发生在境外"的最直接证明);
上下游单据对应:店铺公司最终销售给C端消费者的订单记录,要能追溯到对应的入库批次和货权转移记录。
第四步:拿不准的,先专项沟通
形式发票的税前扣除、物流单证的具体口径、是否需要补做实物物流轨迹,各地答案不一样——与其猜,不如带着上面这套证据链,先和所属税局把当地监管态度聊清楚。
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赛维2.0没有"香港公司到店铺公司"的物流轨迹,算不算真的外采外销?
答案是:算不算,不取决于有没有一段运输轨迹,而取决于你能不能证明货在境外、权在转移、税在缴纳。在做决定前,先和你的主管税局把当地监管态度聊清楚,别为了合规而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在监管与行业现实仍未完全对齐的当下,与其追逐2.0、3.0、4.0的概念,不如守住四条底线:正报出口、链路清晰、足额纳税、证据链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