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务人员问:公司前年采购了一批材料,供应商开的专票品名只写了“钢材”,没有附销货清单。发票已经抵扣了,成本也已经税前扣除了。现在才发现这张票不合规,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跨期发票的处理。
一、跨期发票为什么难处理?
跨期发票的难点在于:业务发生在以前年度,申报已经完成,税款已经入库。现在发现凭证不合规,需要回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申报数据。
涉及的税种不止一个。增值税方面,不合规的专票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经扣除的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两个税种的处理路径不同,时间节点也不同。增值税在发现当期转出,企业所得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申报。
二、增值税怎么处理?
不合规的专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在发现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操作上,在发现当期的增值税申报中,将对应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进项税额转出栏。转出后,当期的应纳增值税会相应增加。
需要留意的是:如果该张发票属于善意取得(交易真实、不知情),进项税额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如果属于其他情形,可能涉及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取决于支出的真实性和凭证的可补救性。
情况一:支出真实,能够补开、换开发票。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补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应成本继续在发生年度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情况二:支出真实,但对方已注销、失联,无法补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因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对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情况三:支出真实,但无法提供上述资料。
无法证实支出真实性的,对应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涉及以前年度已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情况四:支出不真实。
对应成本全额做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四、跨年度更正申报怎么操作?
如果涉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补开、换开发票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发票的,在发生年度直接扣除,不需要更正申报。如果已经过了汇算清缴期才取得发票,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
无法补开、需要纳税调增的:对以前年度做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后,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如果金额不大,也可以在发现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做纳税调整,具体操作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五、容易遗漏的几个点
第一,增值税转出和企业所得税调整是两个独立动作。增值税在发现当期转出,企业所得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或追补。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追补扣除的5年时限。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支出在当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的,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善意取得的认定影响滞纳金。善意取得xu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其他情形可能涉及滞纳金。
第四,证据链要完整。无论是否能够补开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等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都要完整留存。
六、相似情况怎么解决?
情况一:只开大类、没有销货清单的专票,已经跨年
增值税方面,在发现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支出真实,建议联系对方补开附有销货清单的合规发票;无法补开的,凭合同、付款凭证、入库记录等证实支出真实性;无法证实真实性的,做纳税调整。
情况二:发票品名笼统,无法对应实际采购货物
联系开票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品名细化到具体货物名称,附销货清单。无法重新开具的,按上述跨期处理路径处理。
情况三:发票丢失,但业务真实
使用发票复印件或开票方出具的证明,配合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情况四:跨年度的发票,对方已经注销
凭对方注销证明、合同、付款凭证、入库记录等材料,证实支出真实性。资料齐全的,对应成本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你发现以前年度的发票存在不合规问题,不确定是否需要进项转出、如何做纳税调整——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