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食品出口,常被两个词绕晕:"免抵退"和"免退税"。有老板明明是加工厂,备案时跟着别人选了免退,申报一直对不上;也有贸易公司选了免抵退,进项和报关单怎么都凑不齐。
办法选错,轻则退税被挂起、退回重报,重则影响收汇节奏。今天把两种办法谁适用、怎么算、发票和报关单怎么对、选错了怎么改,一次讲清。
一、先认人:两种办法各管谁
判断标准其实只有一条:有没有生产能力。有生产能力的是生产企业,走"免抵退";没有生产能力的是外贸企业(贸易公司),走"免退税"。
核心差别对照表:
| 对比项 | 免抵退(生产企业) | 免退税(外贸企业) |
|---|---|---|
| 适用对象 | 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不具生产能力的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 |
| 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 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税价格 |
| 退税逻辑 | 出口免税,进项先抵内销应纳税额,没抵完的再退 | 出口免税,对应进项直接退,进项不得抵扣 |
| 退税额怎么定 | 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比,按小的退 |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
| 凭证对应 | 按企业整体进项、留抵核算,不要求逐票对逐单 | 单票对应,发票与报关单逐项配 |
| 备案时选 | "免抵退" | "免退" |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或按简易征收的供货方购进货物,专票征收率是3%或1%的,退税率按专票征收率与法定退税率孰低确定。
二、两种算法:一个看留抵,一个直接乘
生产企业免抵退,分三步走(仅为说明):
-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FOB(折人民币)×出口退税率;
- 拿免抵退税额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
- 哪个小退哪个:留抵≤免抵退税额,退留抵;留抵>免抵退税额,退免抵退税额。
举例(仅为说明):某食品厂当月出口货物FOB折合人民币100万元,退税率9%,免抵退税额=100×9%=9万元;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万元,则当月应退税额6万元,剩下的3万元是"免抵",用来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不是再单独退给企业。
外贸企业免退税,更直接(仅为说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专票计税金额×出口退税率。
举例(仅为说明):外贸公司购进一批罐头出口,专票计税金额50万元,退税率9%,应退税额=50×9%=4.5万元。发票上的进项不能再拿去抵扣内销,申报时做"退税勾选";已抵扣的进货发票不得申请退税。
三、发票和报关单怎么对
外贸企业是"单票对应":按报关单每个项号设置关联号,一个关联号下一条出口明细,对应一条或多条进货明细。一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多张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都可以,但数量、金额要按对应关系拆分,发票品名必须与报关单品名相符,否则不得退税。
生产企业不做逐票对应,出口收入按FOB核算,各类进项符合规定抵扣后形成留抵,间接参与免抵退计算。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要对照"视同自产"范围,符合的才能按免抵退:
- 大型企业条件:一般纳税人、持续经营满2年、纳税缴费信用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外购货物须符合列举情形,常见的有: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同一客户;配套出口的维修工具、零部件,或出口后能直接与自产货物组成成套产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集团内控股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用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等。
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只能按免税处理,不能免抵退。首次申报外购视同自产跨大类货物,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申报时记得在业务类型代码中勾选"视同自产"。
四、选错了、填错了怎么变更
企业类型或退税办法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只填报变更内容。
在免抵退和免退之间变更的,一般要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变更前的出口业务;但有例外:凭证未收齐、稽查函调未办结、变更前30日内已按新模式经营、首次核准前发现备案有误等情形,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可在变更后继续办理。
还有种常见错误:备案时误选成"免税"。系统默认变更前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自己做变更会出现跳不过的疑点。这种情况要请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修改备案中的退税办法,改完后已出口业务才能正常申报退税。
各地审核系统操作细节和执行口径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出口退税讲究票、单、账、汇环环相扣,办法选对是第一步。需要代办出口退税、记账报税的,可以加文末微信咨询,把企业类型和出口货物情况说清楚,先帮您判断适用哪种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围绕出口退税办法选择,依据现行税收、外汇及海关公开规定整理,仅作一般性知识分享和实操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专业鉴证意见。各地经办口径、系统路径及政策可能调整,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经办银行及海关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办理前请结合自身业务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