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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输掉官司23天,Netlist为什么又把美光、英伟达、谷歌等巨头都告了?

刚输掉官司23天,Netlist为什么又把美光、英伟达、谷歌等巨头都告了? 仕诚知识产权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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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消息,美国公司Netlist已于9月25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了新的申诉,指控美光科技及英伟达、博通、谷歌侵犯了其高带宽存储专利。据道琼斯通讯社报道,Netlist表示正在寻求对美光及其客户英伟达、博通和谷歌发出排除和停止侵权命令,但美光回应称不就未决法律事项置评,谷歌、英伟达、博通未在报道当日作出回应。
被诉名单中,英伟达、博通、谷歌都是采购方,并不生产内存,高宽带内存(HBM)主要由美光、三星和SK海力士供应。同时,这轮申诉距Netlist上一次败诉只有23天。此前9月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裁定,刚认定Netlist名下五件内存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而无效。
不生产内存的采购方,为何被列入被诉名单?一家刚在专利有效性认定中失利的企业,为何再度发起投诉,还把美光、英伟达、谷歌等巨头都告了?
一、为什么英伟达、博通、谷歌不造内存,也会被告?
要理解采购方为什么成为被诉方,需要先看337调查的制度设计。
337调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19U.S.C.§1337)进行,处理的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与联邦地区法院的侵权诉讼不同,它不判定赔偿数额,而是决定涉案产品能否进入美国市场。一旦认定违反第337条,ITC可以签发排除令,由美国海关拦截涉案产品入境;也可以签发停止令,禁止已入境的涉案产品继续销售。在贸易救济领域,337调查常被拿来与反倾销对比,反倾销加征的是关税,缴纳后仍可出口;337指向的是市场准入本身。
更关键的是被诉产品的界定范围。337案件中的被诉产品不限于被指控侵权的零部件,还包括装有该零部件的下游整机。以8月11日那起针对美光的投诉为例,ITC于9月23日立案,编号337-TA-1523,调查范围被界定为DDR5代DIMM,以及装有相关内存的服务器、计算系统和存储系统。
英伟达的GPU、谷歌的TPU、博通的芯片产品中使用了美光的涉案HBM。只要这些产品进口到美国,就进入调查范围。据路透社报道,Netlist此次请求拦截的对象包括美光的DRAM器件,以及三家客户搭载相关技术的GPU和服务器等产品。
将下游客户一并列为被诉方,也是申请方的一种策略。被诉整机厂的顾虑通常不是赔偿金额,而是供应中断,这也使它们有动力反过来向自己的供应商施压。
从时间上看,这不是一次孤立的投诉。据公开信息,Netlist近一年多已多次向ITC提交申请。2025年9月针对三星系公司、谷歌和超微电脑,后立案为337-TA-1472;2026年6月将被告扩大至七家,7月立案为337-TA-1511;8月11日针对美光系公司、惠普企业、联想和超微电脑,9月23日立案为337-TA-1523;9月25日即本次投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内容均为Netlist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截至报道日,ITC尚未立案,也未就本案作出任何侵权认定。后续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如认定涉案产品落入相关权利要求,则救济成立;认定不落入,则不成立。这一判断目前尚未作出。
二、Netlist刚输掉上诉,怎么还敢马上再告?
9月2日的判决失利,涉及的是Netlist的一批旧专利。
在美国,专利获准授权后仍可能被推翻。任何第三方都可向PTAB提起双方复审程序,以现有技术为证据,主张某件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程序走通,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即被宣告无效。对被告一方而言,这提供了一条独立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路径。
这批专利被认定无效时,有一处细节值得留意。据判决摘要,认定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论证引用了JEDEC标准中关于读写延迟的规定。行业标准文本本身可以构成现有技术,用于否定一件专利。这对检索实践有直接提示,做无效检索或FTO检索时,检索范围不应止于专利文献,JEDEC、PCIe、CXL等标准文本同样需要覆盖。
Netlist随后提起的新案,用的是2026年授权的专利。本次涉案的US12,646,537于6月2日授权,同一批的US12,650,937于6月9日授权;公司在6月16日即向ITC提交投诉。从授权到起诉,间隔分别为14天和7天。
这一时间差表明,两件专利并非临时的应对,而是已经准备就绪的储备。从组合管理的角度看,一批权利要求的失效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失去主张能力。同类技术在不同专利上的稳定性也存在差异:有的权利要求能经受住无效挑战,有的在PTAB程序中被推翻,差别往往不在技术本身,而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和说明书的支持程度。
还需说明的是,宣告无效的范围限于被挑战的具体权利要求,不必然影响同一组合中的其他专利。本次新案能否成立,仍取决于ITC与法院的认定。
三、为什么一件专利能同时告三星和美光?
专利权是排他权。专利获准后,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实施其技术方案的主体,并不限于单一对象。只要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划定的范围,即构成主张对象,与实施者是三星、美光还是其他厂商无关。
本次针对美光HBM产品所主张的US12,646,537,与6月针对三星系公司提起的337-TA-1511所用专利相同。同一件专利被用于两起投诉,分别指向三星和美光两条内存供应链。
这一主张之所以可能成立,与HBM的产品特性有关。HBM将多颗DRAM裸片垂直堆叠、通过硅通孔互连,再与GPU或加速芯片封装在一起。该技术路径在业内高度收敛,堆叠方式、互连结构和控制裸片的信号接口,各厂商的实现方式差别有限。因此,一件覆盖了这条路径的权利要求,可能同时适用于走该路径的多家厂商。
另一处区别在于,专利侵权的判定与研发过程无关。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是唯一标准,独立研发不构成抗辩,这与著作权领域“独立创作”可以免责的规则不同。
此外,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美国境内。同一颗内存在美国被主张侵权,并不因此在中国市场构成侵权。337调查之所以能够产生效力,正因为它针对的是进口美国这一行为。对出口企业而言,风险与产品的销售地相关,与生产地无关。
四、联想为什么在被告名单里?对其他中国企业有什么影响?
联想不生产内存颗粒。其出现在被诉名单中,是因为作为整机与服务器厂商,产品中搭载了涉案内存。8月11日那起针对DDR5的投诉,被诉方除美光系公司外,还包括惠普企业、联想和超微电脑;ITC于9月23日立案后,将装有涉案内存的服务器、计算系统和存储系统一并纳入调查范围。上述三家均以整机厂商身份被列为被诉方。
对中国整机与系统出口企业而言,这一安排带来三方面影响。
其一,产品类型决定风险不同等级。服务器、存储设备和算力设备中,内存属于必装部件。产品出口美国时,供应链中只要有一颗内存涉及未决案件,整机就可能被划入调查范围。
其二,风险会通过合同向上游传导。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在此类情形下起决定作用。是否约定了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担保?是否约定了被诉时的赔偿、换料和中止采购权利?如果合同只涉及价格、交期和账期,相关风险将由采购方自行承担。
其三,被列入337被诉方名单本身,在融资、并购和上市尽调中属于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估值和交易条件。
被诉并不等于败诉。据公开报道,2026年1月,在无线前端模块领域的一起337调查中,ITC行政法官初步裁定康希通信、锐捷网络不违反第337条;同年7月,纳米层压合金涂层金属零件案的终裁亦确认不存在违规并终止调查。这类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专利比对、无效证据和应诉投入,并不存在立案即败的规律。
目前,上述几起案件均未作出侵权认定。美光对本次投诉不予置评,Netlist的主张仍需经ITC或法院审理后才能判断。
五、中国出海企业,现在该做什么?
对出口企业来说,现在可以着手三件事。
第一件是FTO分析。FTO即FreedomtoOperate,中文通常译为专利自由实施分析,回答的是目标市场上是否存在阻碍自身产品实施的他人专利。这项工作常被误解为大企业法务部门的职责,但专利侵权判定不以企业规模为前提,常规产品同样可能落入他人多年前布局的基础专利。
FTO的实际价值在于把结论转化为可选方案。存在风险的设计变更规避,无法规避的评估能否通过无效程序排除,既无法规避也难以无效的提前进行许可谈判并核算成本。企业据此可以在收到侵权主张之前先掌握选择权。其作用类似于出行前确认路线是否通畅,再决定是否调整行程。
第二件事在合同层面。企业需要先梳理自身使用的关键器件,尤其是内存、处理器、射频和功率器件等专利密集品类,核实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再在合同中补充知识产权担保、侵权赔偿、换料权和中止采购权。这类条款与价格条款同等重要。
第三件事是被诉预案。预案需要明确应诉预算的来源、可用于主张无效的现有技术,以及供应链中断后的替代方案。
三项工作在事前完成的成本相对可控,等到投诉送达再启动,代价会显著上升。
六、结语:案子尚未立案,风险已经开始传导
从2024年5月德州陪审团裁定美光赔偿4.45亿美元,到2026年9月2日一批旧专利被判定无效,再到9月25日换用新专利再次投诉,Netlist与存储巨头之间的纠纷已持续多年,至今仍未走到终点。
这些案件对中国企业的意义,在于它呈现出专利制度的几个基本面向。ITC管辖的是产品能否进入美国市场,地方法院管辖的是赔偿数额,PTAB管辖的是专利本身是否有效,三者程序独立,可以并行推进,也可以分别处理。主张权利的一方与抗辩的一方,适用的是同一套规则。
就本案而言,被诉名单中既有内存生产商,也有采购内存的整机与芯片厂商,专利风险的传导路径与产品的物理供应链一致。同时,旧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不必然意味着权利人的主张就此终止,新授权的专利仍在组合之中,维权可以继续推进。
对出海企业而言,可操作的空间仍然存在。比如将FTO分析前移至立项和上架环节,知识产权条款纳入关键器件采购合同,无效证据预检索和替代供应方案纳入常规风险清单。
对采购方来说,这类案件的启示不在于个案胜负,而在于产品销售到哪个市场,就必须先注意那个市场的专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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