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证明企业支出真实发生、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实务当中,部分企业对凭证管理把握不到位,容易引发涉税风险。这四类常见不合规情形,要重点注意喽~
01
白条入账
案例:
某企业临时雇佣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万元,该企业未要求对方代开发票,也未填制规范收款凭证,凭一张信息不全的非正式单据(“白条”)入账,没有留存劳务协议、转账记录等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风险:
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违规以无签章、信息不全的“白条”入账,未取得合规凭证,也未留佐证资料,无法证实业务真实性。
政策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02
汇算清缴结束后
仍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
案例:
某商贸企业2025年度采购一批货物,货物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但暂未取得供货方发票。企业直接将该笔采购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至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仍然没有取得发票。
风险:
汇算清缴期届满仍未取得发票和合规外部凭证,又不属于无法补开换开可凭佐证资料扣除情形的,该笔成本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分割单开具不规范
案例:
A公司和关联B公司共同租赁办公场地,租赁发票全额开给A公司。A公司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和真实分摊情况开具分割单,向B公司开具的分割单要素缺失、分摊逻辑不明,B公司凭该分割单将分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风险:
要素缺失、分摊逻辑不明的分割单属于不合规凭证,对应分摊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
混淆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
案例:
某企业向外部单位采购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企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直接自制内部会计原始凭证,以内部自制单据作为唯一凭证,将设备购置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
内部凭证有明确适用范围,不能替代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政策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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