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作伙伴: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告〔2026〕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办法》监管要求,防范合作业务合规风险,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关于贷款类产品的网络营销
根据《办法》第二条,除金融机构及接受其依法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据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通过各类网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图文、视频、链接、弹窗、社群、直播、短视频等)推广贷款类金融产品,亦不得为贷款产品提供引流、推介或咨询引导服务。
02
关于营销内容与行为规范
《办法》第十条明确,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各合作方须确保营销话术、宣传素材严格规避上述禁用表述,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权益。同时,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各合作方不得违规介入销售签约、额度测评等核心业务环节。
03
关于存量内容清理
请各合作方立即对自有官网、新媒体账号、社群、推广渠道及落地页进行排查,清理存量贷款营销内容、诱导性话术及引流入口。后续新增金融相关宣传内容,须在发布前完成合规自查。
04
关于违规处置
经核查存在违规行为的,我方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措施。因违规引发的监管处罚、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涉事合作方自行承担。
请各合作方对照《办法》原文逐项自查,确保合作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