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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本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邓妍律师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认购,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行为。一般隐名投资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出资开办公司,有时基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不便公开,有时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比较常见,需充分做好风险防范。
风险一:实际出资股东在工商局不做登记的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为得不到认可,为股东权利的行使设置了障碍。
风险二:隐名协议如果存在瑕疵也会带来法律风险
1、隐名协议约定不完善,比如约定不明确,内容本身存在歧义。
2、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交易,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会因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导致隐名出资人陷入被动局面。
3、隐名投资协议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将无法主张股东权益,也无法要求变更登记为代持股人,只能向代持股人主张债权。
风险三:企业面临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归于无效。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的交易,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
风险四:来自代持股人方面的法律风险
如果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滥用表决权,隐名股东则难以控制。此外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发生诉讼被法院冻结股权或执行代持股份将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另外代持股人死亡等情况其名下的股权都有可能成为遗产被继承。

如何防范:
1、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是保护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协议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期限,也要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如果出现代持股人的死亡、离婚分割财产情况,其代持的股份不是他的个人财产,确保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2、代持股隐名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利害人
为防止代持股人擅自行使权利,如果条件许可,隐名投资协议应告知其他股东或者让其他股东在隐名投资协议上签字。这样防止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3、公司设立协议及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4、隐名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
5、如果条件允许,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保证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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