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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随着今年“3.15”的临近,小编也准备了系列消费者维权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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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17年2月20日甲商场购买雀巢金牌咖啡100g单瓶装85.9元,购买雀巢金牌咖啡50g单瓶装48元,同时购买标明“附赠容量280ml咖啡杯一对、产品简介折页一份”的雀巢金牌咖啡100g加雀巢金牌咖啡50g礼盒套装12套,每套209元,共计2508元。2018年1月31日王某以被告赠送赠品却将商品价格上涨,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讼诉,要求商场为其办理套装商品退货并给予7524元的三倍赔偿金。甲商场称其售卖的雀巢咖啡礼盒装产品的产品定位及外包装均与非礼盒装的普通产品不同,其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产品,因此可以自主定价,不违反《价格法》的规定,且涉诉雀巢咖啡礼盒装产品是明码标价,并冠以促销装、超值装等吸引人眼球的表述,不会误导消费者,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作出购买行为,故不构成价格欺诈。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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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一般大众的普遍认知,赠品无须支付对价。被告为商品附带赠品并以礼盒包装而提高售价,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属于变相涨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应依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外,还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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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场为商品附带赠品并以礼盒包装而提高售价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案中,商场附赠的赠品本身消费者无需支付对价,所以经营者为商品附带赠品并以礼盒包装提高售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据此,法院认定甲商场对王某构成价格欺诈的观点,应属无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和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要擦亮双眼,在购买商品时,综合考量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重量等要素,不要被“促销”、“打折”、“惊爆价”等字眼冲昏头脑,对商品品质作出错误判断。还要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付款凭证。如果还是不慎作出误判,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也不要惊慌,可及时凭借商品和付款凭证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维权,要求换货、退货和赔偿。如果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未给予相应的处理,还可起诉到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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