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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注册一个新公司从时间、注册资本各个方面门槛都低了许多,但新企业的诞生仍然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尤其对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的今天,有些风险更容易被忽视,我们将分期为大家介绍企业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您在经营中有任何法律问题请添加liming3clo微信,李明律师团队将为您的企业全面诊断,预防风险。

本期风险:虚假出资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一、虚假出资的风险和防范
民事责任:
1、《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不按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并赔偿因出资不到位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
3、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对虚假出资的行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虚假出资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如果单位构成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防范:
1、增强和提高对虚假出资法律风险的认识,对外设立公司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征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确保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注意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是否有权利上的瑕疵。
3、资本评估要事实求是。
4、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资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和防范
1、我国《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限定时间缴足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在公司督促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4、如果出资不到位,公司股东被债权人要求在未到位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如何防范:
1、出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包括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注意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出资形式。劳务可以用作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出资。
2、出资形式的不同,交付给企业的方式也不同。例如货币出资的,要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知识产权出资的,办理转移手续;房屋出资的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3、尤其注意非货币出资的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国家有关股权出资方面的特殊要求;无形资产出资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实物出资做好交接,房产做好所有权转移手续等,矿业权等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转让但不同的地方法规会导致无法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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