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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对抗《股权转让协议》吗?如何守护您的股权,答案总结在这里!(收藏)

《离婚协议》能对抗《股权转让协议》吗?如何守护您的股权,答案总结在这里!(收藏)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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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但是离婚能否对抗股权转让协议,请您戳进来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2006年,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奚某签订《金沙新村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奚某将位于本市普陀区宁夏路、石湾路交汇处的“金沙新村”旧区改造地块项目开发组件权及其项目公司整体转让给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整体转让溢价补偿金为280万元。同年11月,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奚某及案外人孙义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奚某(70%)及孙义柱(30%)分别持有的上海中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但此后奚某以企业营业执照、印章遗失为由恶意补办了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继续以中陆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事并给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履行合同,陆续向奚某支付320万元,除事后追回部分外,奚某实际得款265万元,并以此款项为其家庭购置了两处房产。后经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奚某始终未将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归还给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0日,奚某与陆某在陕西省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所分财产为汽车一部,收回外欠款并还清欠他人欠款及工程垫资款、材料款后,余款由三人平分。女方所分财产:上海2套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现金、存款、股票归女方及孩子所有。并约定,债权由男方收回,还清婚前所有债务后,余款三人平分,外债由男方偿还。男方个人开办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与女方及孩子无关。男方找不到住房可以暂住女方另一间房间。

       奚某和陆某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能够来对抗股权转让协议呢?

【律师点评】

        由此案情可知,奚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陆某同时也是西安三建(沪)及中陆公司的财务人员,其知悉并实际参与了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奚某间“合作”的全过程。2006年11月10日,两夫妻为规避债务,办理所谓“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绝大部分权益归陆某所有,其为规避债务而为的所谓离婚是无效的,陆某应对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确实存在离婚的事实,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债务也属共同债务,陆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奚某就金沙新村项目转让而收取原告款项系发生于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法院的讯问笔录中,奚某承认从原告处收取的款项用于家庭购置房产,并交由陆某保管并用于还贷,现奚某虽然否定讯问笔录中其陈述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尽管两人在2006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和夫妻共有的现金、存款、股票等归女方及孩子所有,但陆某某对系争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奚某和陆某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上,被告奚某承担了大部分债务却没有取得任何家庭财产,两被告的离婚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进行的虚假离婚。即使两被告离婚有效,被告陆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有效对抗股权协议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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