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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公司股权?(附案例和实操建议)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公司股权?(附案例和实操建议)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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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定继承中,关于被继承人的股权是如何继承的您知道吗?请打开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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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阿招与前妻秀秀于1988年9月29日生育一子,名飞飞。后阿招与秀秀离婚。2002年2月20日,阿招与明明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名春春。松子是阿招的母亲,阿招的父亲已经先于阿招死亡。

2000年3月17日,阿招与某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获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阿招。其中,阿招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某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01年6月22日,获利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发起设立获利市场公司, 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获利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获利市场公司后曾于2002年8月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获利投资公司出资1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

阿招死亡后,因继承人对如何继承遗产协商不成,明明和春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明明与被继承人阿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进行分割;2、确认明明、春春在被继承人阿招所留遗产中的份额并进行遗产分割;3、确认明明、春春在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法院最终判决获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阿招的股东资格由明明、春春、松子和飞飞继承,明明、春春、松子和飞飞名下的出资额各为人民币525万元,其出资比例各占注册资本的17.5%;并且对阿招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在获利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不予给明明分割。

【律师点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投资的现金、实物以及知识产权即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依照其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本案中,对获利市场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利的主体是全体获利市场公司的股东,其中包括获利投资公司。获利市场公司分配到获利投资公司名下的股权收益,构成获利投资公司年度利润核算的组成部分并据此向获利投资公司的股东支付股权收益,即红利等。因此,获利市场公司的经营收益与被继承人阿招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被继承人阿招的遗产范围。

关于被继承人阿招在获利投资公司的出资额2,100万元(股权份额占注册资本的70%),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七十六条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获利投资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故本案四位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阿招在获利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对阿招的出资额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出资额的具体分割,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法院将对阿招名下的出资额均等分割。

关于被继承人阿招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在获利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的具体范围,应当依法确定。被继承人阿招是获利投资公司的股东,其经营收益的范围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在被继承人阿招缴足出资并且公司成立后,其缴纳的出资属于获利投资公司的法人财产。被继承人阿招则依照其出资主要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是资产收益权,即每年按照获利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分得红利和股息等;二是资产索回权,即公司在破产或解散时,阿招可以取回依法清算后归股东所有的剩余财产;三是股权对价的请求权,即在依法转让股权时,阿招享有相应对价的请求权。据此,被继承人阿招在婚后的经营收益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每年按照经营情况依法分配的红利或股息;二是如果公司破产或解散,公司清算后分配给股东的财产扣除双方结婚时股权价值以后所得的余额;三是如果股权转让,相应转让价款扣除双方结婚时股权价值以后所得的余额。考虑到本案中未发生公司破产解散或股权转让的事实,被继承人阿招经营收益的范围,应当确定为获利投资公司分配到股东阿招名下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的红利、股息等。但是,在本案中,自被继承人阿招死亡后,获利投资公司没有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也没有进行年检,无法确认经营收益是否存在以及准确数额;其次,利润分配事宜应当由获利投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才能依法生效,在其他股东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在本案中直接确定获利投资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并进行分割将可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再次,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现仍然在获利投资公司处,而不在被告处,被告没有支付获利投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法律义务。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对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被继承人阿招在获利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问题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关于获利投资公司2002年8月对获利市场公司增加的投资145.5万元的性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获利投资公司的股东,被继承人阿招在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得到或应当得到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前文所述,阿招获得收益的形式为获利投资公司给付的红利、股息等。反观获利投资公司于2002年8月对获利市场公司的增资,应当属于获利投资公司独立的经营行为。该增资145.5万元一经登记,即成为获利市场公司所有的法人财产,获利投资公司对该增资不再享有所有权,而仅依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包括分得红利或股息等并作为其年度利润核算的组成部分。因此,明明要求将该部分增资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为阿招的经营收益并予以直接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获利市场公司的经营收益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获利市场公司是获利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对获利市场公司享有股东权益的主体是获利投资公司,获利市场公司向股东分配的经营收益按照出资比例计入获利投资公司财务报表并属于获利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继承人阿招与获利市场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股权收益分配关系。因此,原告明明要求分割获利市场公司的经营收益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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