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呢?在员工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这些问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邓研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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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20日,王某入职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1个月后,公司以王某性格内向、不适合做销售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健品销售公司并未对劳动者的录用岗位标准、试用期考核制度、考核办法以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合理说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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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该公司不能直接提供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因王某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补偿金;因此王某能够获得工作天数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由此可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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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制定可操作性的岗位职责,同时明确该岗位的录用条件。
2、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将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告知劳动者,并保留好相关告知程序的证据。
3、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依据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劳动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告知劳动者,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决定,如果试用期满后是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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