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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附最新案例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指南》最新意见)

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附最新案例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指南》最新意见)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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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
【案件详情】

  李某于2014年12月6日入职大创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李某通过大创公司的绩效考核后,由大创公司发放李某的全部年薪收入。大创公司支付给李某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李某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6万元。2016年年初,发放2015年年终奖30万元。2017年年初,因李某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6年年终奖22万元。

  2017年12月,李某以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李某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7年度的年终奖,但公司以李某中途离职,未参加绩效考核,并且员工手册中规定了,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上述奖金,因此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

【裁判结果】

  李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李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7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其次,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规定,属于单位违法免除自己责任的规定,因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因此公司以李某未参与2017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李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委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李某2016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李某2017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

 【律师分析和建议】

  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在知道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后,经常会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已经离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无需再支付年终奖。那么,员工中途离职,用人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年终奖呢?

  根据2017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指南》第37条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由以上规定可知,给中途离职的员工发年终奖到底是不是公司的义务,关键在于界定年终奖是不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定来判断该不该发。

  这就提醒大家注意,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最好对于年终奖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年终奖一旦被认定为劳动报酬性质,即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公司也要发。为了避免争议劳动者离职后产生争议,公司在发放时,可以将年终奖的性质进行变更,如以突出贡献奖,最佳员工奖等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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