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招用在校大学生进行实习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招用刚毕业的大学生可以补充企业员工的新鲜血液。但企业招用实习生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系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郭某至被告益丰公司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益丰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10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3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后最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认定郭某与益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观点:
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并且益丰公司明知郭某签约时尚未毕业,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益丰公司辩称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是这样认定的: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法律风险分析
律师建议
1.如果单位招录以完成学习任务为目的的在校生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则应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如果单位招录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的在校生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则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实习或雇佣期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意外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2.可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转移单位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3.尽量为实习生安排临时性、非主要业务的工作。
4.对于批量长期聘用实习生的情况,可与相关学校签署协议,约定单位与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责任。
5.如果单位与准毕业生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特别注意购买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