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芳于2016年2月8日与众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2017年8月中旬,因众丰公司厂区被征收拆迁,公司需搬离原来的厂址河西区,另行选址河东区继续生产经营。
众丰公司于2016年8月将公司即将整体搬迁至新厂等事宜告知全体员工,并通过发布简报、发放问卷等形式征求员工意见。因公司搬迁造成员工上下班不便等问题,众丰公司制定了整体解决方案,通过调整上下班时间,增加交通津贴等方式加以解决。
但小芳因为新的地址较远上班不方便,不同意去新的厂址上班。众丰公司与小芳协商不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芳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两倍赔偿金,于是小芳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
由于单位有证据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搬迁存在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原来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单位也与小芳协商,同意支付多产生的交通费的,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解除前单位已经尽到提前通知小芳、通知工会等义务,因此众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程序合法,裁决对小芳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很明显本案是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前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众丰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小芳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数额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众丰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很严重,需要承担双倍赔偿金,因此,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慎重。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流程,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时才可以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是: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工会研究通过—送达员工,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结算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对于公司搬迁,工作地点变更的,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定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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