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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精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18-8-15)
【有限合伙】
12、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因此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自治性很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甚至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自由的利润分配制度,能促使GP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一般GP作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者,凭借其自身投资经验,决定企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其对企业投资基金的贡献并不主要表现在资金提供上,而是主要表现在其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把控和管理上。G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往往通入较少资金,若合伙企业按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将不利于激励GP投资管理积极性,对于整个投资基金的正常营运并不利。因此,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GP可获得20%的利润分配,全体LP获得80%的利润分配。这种报酬与投资基金利润相挂钩的激励方式使GP以更主动的姿态投入到基金管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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