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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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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件详情



    李某于2017年3月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4月,该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时间三个月。为在期限内完工,单位要求全厂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日不休息,苦干60天,顺利完成加工任务,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

    李某在加班半个月后,因每天连续数小时的加班,感觉身体不适,遂向单位建议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稍有恢复,但单位拒不同意。于是李某找到单位领导,表明了自己拒绝加班,之后李某上完白班后便回家睡觉去了。第二天,单位以李某不服从单位安排,拒绝参加单位紧急生产劳动,经批评态度恶劣,对全厂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重新核算加班期间的加班费,补偿少算的加班费用。

    经过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核算加班费。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4l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本案中服装公司不存在法定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在并未与企业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不顾李某等劳动者身体健康变化,强令每日必须加班四小时以及休息日加班,这种做法是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服装公司不按李某工资多少和实际加班数,统一规定每日定额补助12元加班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核实重新计算。

律师建议

 


    对于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严格按《劳动法》规定,依法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充分考虑劳动者工作承受力和具体健康状况,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采取不法惩处手段,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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