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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早退,路上出车祸?法院:不是工伤!

离岗早退,路上出车祸?法院:不是工伤!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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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岗早退,路上出车祸?法院:不是工伤!

在实践中,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擅自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若在此期间出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胡某在三多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2015年7月28日,胡某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天晚上约22时10分左右,胡某在未征得三多食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三多食品公司保安岗处驾驶自行车离开,于22时25分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后于2015年8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后马某等三人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东莞社保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胡某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马某等人对此认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驳回马某等人诉讼请求。马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不公平,驳回其上诉请求。马某等人仍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高院裁定: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将早退定为工伤离立法本意更远,缺乏法律依据。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本案中,胡某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擅自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上述情况要结合职工在其中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来判断,职工无过错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即使有过错但不属于极其不合理的,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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