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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2018-8-27)

工伤认定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2018-8-27)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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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认定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案件详情】


         张某系临渭区人民办环卫工,负责清扫临渭区老民生街北段从310国道十字路口向南到垃圾点处路段,张某儿子小李家位于其清扫区域附近。2016年9月18日12时,张某上晚班,下班时将作业工具放至儿子小李家仓库,后回自己位于尤西村的家,20时许张某行走到渭蒲路渭蒲桥南1000米处,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2017年6月13日,张某丈夫李某向被告渭南市人社局提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8月23日被告渭南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如何认定下班过程中的时间问题。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六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作工伤。该条款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该条款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本案中,虽然张某在下班过程中可以直接回家,但由于她是将生产工具放在小儿子家中,放完工具后再回家,其改变国家的路线也属于一个正常合理的改变事故发生时间应算作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且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某事发当天,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从事的以下班为目的的活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律师建议】


“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以“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

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符合:1、上下班的合理时间2、发生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3、非本人主要责任三点,才能应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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