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张某2017年2月26日入职东恒有限公司,双方于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25日届满。2018年3月23日东恒有限公司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于当天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东恒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25日止,但东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才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之前,张某继续为东恒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的状态,故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东恒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否,应当在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完成相关的协商及续订工作;若不续签则应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及时终止,否则易导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公司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