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好好学法、天天向上!
【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精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18-7-26)
【职务犯罪篇】
十八、如何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3.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4.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
(每日学法,解答您的问题,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参加!)
更加紧密联系,欢迎添加微信:

李明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3820061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