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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对员工“碰瓷”行为,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院判决:对员工“碰瓷”行为,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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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判决:对员工“碰瓷”行为,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情介绍

  王耀荣于2015年3月1日入职北球鞋业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酬。

2015年4月6日,王耀荣因操作出错被车间管理人员批评,4月8日,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2015年4月10日,王耀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80元。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王耀荣的仲裁请求。

王耀荣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耀荣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有别于一般的劳动案件,王耀荣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在每个单位工作时间都不长,大多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一审法院认为王耀荣存在“职场碰瓷”嫌疑。故本院认为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耀荣的诉讼请求。

      王耀荣认为多次告其它单位和本案无关,法院驳回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王耀荣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是屡屡实行上述行为,存在钻法律空隙而赚取收入的嫌疑,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其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律师建议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前提是员工与单位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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