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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精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18-8-1)
【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1)合伙人数量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2)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有“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有“有限合伙”。
(4)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可以用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竞业禁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自相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财产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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