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好好学法、天天向上!
【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精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18-11-14)
【财税法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执行期是从2018年开始向前追补,还是对2018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进行追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每日学法,解答您的问题,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参加!)
更加紧密联系,欢迎添加微信:

李明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3820061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