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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招用非全日制工

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招用非全日制工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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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违法,被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人:某酒店


陈某通过朋友介绍到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双方书面约定:陈某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工,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陈某到某酒店任保洁员,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月工资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陈某自己缴纳。在某酒店工作了6个多月后的某日,陈某在擦地时不慎滑倒,致左脚踝扭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陈某治愈出院。某劳务派遣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其结算了医疗期间的工资。陈某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酒店应向其支付医疗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陈系非全日制工,某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和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协商不成陈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某劳动派遣公司、某酒店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某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与陈某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确认某劳务派遣公司与陈某之间应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故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请请求。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但是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的工作。

【风险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每天的工作量并不饱和,有的甚至每天只有几小时的工作量,对于这样的工作岗位,单位可以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工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这样的用工形式,应当与普通劳务派遣一样。用人单位在采用此种用工方式的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说明工作时间,即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派遣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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