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需要承担吗?
Whose responsibility
工伤死亡赔偿大家一定都不陌生,但当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需要承担吗?答案是肯定的,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对此,《天津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单位应对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支付救济费,且该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的,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的,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的,按12个月计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给,需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首先必须是没有生活来源与生活能力的人,才有资格领取抚恤金。对于供养的亲属的范围,也另有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可知,其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且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法条链接:
https://www.sohu.com/a/235144530_172466
https://wenku.baidu.com/view/c82bfb4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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