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好好学法、天天向上!
【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精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18-12-25)
【财税法篇】
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应怎样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每日学法,解答您的问题,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参加!)
更加紧密联系,欢迎添加微信:

邓妍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8020098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