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佳节之际,谨以本文献给处于三期的妈妈/准妈妈们,祝亲愛滴们节日快乐,健康幸福,小宝贝们茁壮成长!
产假(顺产、难产、多胎、流产)/生育假/陪产假一览表
事 项 |
条 件 |
假 期 |
待 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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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胎 顺产 |
满7个月生产 |
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全国) |
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完可至就近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待遇(含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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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7个月早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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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上注明为难产的 |
增加15天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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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胎 |
每多生育一胎 |
增加15天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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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
女方增加30天,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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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男方享受7天 护理假 (天津) |
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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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
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5天 (全国) |
发放原则与生产的支付规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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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的 |
42天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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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假期是否包含休息日、法定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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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休息日 |
法定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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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顺产、难产、多胎、流产) |
包含 |
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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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 |
包含 |
不包含,需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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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包含 |
不包含,需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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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产前假/哺乳假/哺乳时间/经期保护/劳动保护一览表
事 项 |
假 期 |
待 遇 |
产 前 检 查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全国)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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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 乳 假 |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天津) |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天津) |
哺 乳 时 间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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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护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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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一览表(天津)
享 受 期 限 |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
三期待遇保护:
1、孕期若请假休养,有病假单的,按病假待遇给付,没有病假单的,按事假处理;
2、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即应按本人正常工资计发待遇。
三期解除限制及合同期满顺延:
1、不得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严重违纪解除)等不受限制。
2、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条来源: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修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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