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鸿志劳动争议案
原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4月停产至今,公司员工社保等款项均是向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缴纳。2016年4月,被告林鸿志向原告提交提前退休申请。被告称自己2012年进入原告公司从事铸工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作年限,因而申请提前退休。原告查阅公司档案并向公司员工询问后发现,公司并不存在被告这个人。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妻妹张赫文系原告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2012年张赫文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办理了招工手续,为其骗取社会保险。原告发现后对张赫文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其立即将被告清出原告公司,但张赫文和被告拒不配合。原告查明情况后,当即拒绝了被告的退休申请,并对张赫文相关行为进行了处分。
原告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赫文相关纠纷另案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于2017年11月22日告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未建立劳动关系;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林鸿志辩称,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且内容前后矛盾。被告2012年入职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是被告自费缴纳。被告2016年2月提出调出申请被拒,后先后两次以特快专递发出特岗退休申请,也被拒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未实际用工,被告未在原告处实际提供劳动。原告未支付过被告工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未实际用工,被告未在原告处实际提供劳动,原告未支付过被告工资故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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