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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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李某购置涉案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81.84平方米。自入住以来,李某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398.4元。虽经物业管理公司电话催缴并且每年在小区公示栏中张贴催缴通知,李某仍未缴纳物业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398.4元。
物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此外,对李某所提公共绿地改变用途的问题,如李某所述属实,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另行主张,不能作为李某个人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对李某所提小区内乱停车、卫生环境差、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主观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故判决李某在七日内给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398.4元。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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