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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公司法|股东请求确认协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可以怎么做?

【每日学法】公司法|股东请求确认协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可以怎么做?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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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20-5-7)



【公司法篇】
Q:

股东请求确认协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可以怎么做?


A:答: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邓妍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3032223385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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