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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公司法|公司债权人请求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承担责任,股东可以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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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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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坚持学法,就会胜利!盈科英智博团队的律师们与您分享最有价值的法律知识,今日(2020-7-17)

【公司法篇】

公司债权人请求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承担责任,股东可以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吗?
答: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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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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