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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判决是违法解除,为什么?

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判决是违法解除,为什么?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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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们经常会发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提起违法解除的请求时,法院经常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最终判决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本文就通过相关案例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更小的风险处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191号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9年4月7日入职某酒店,担任客房主管,工作至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29日,酒店以张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酒店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3日,张某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同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不字[2019]第1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不服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

酒店辩称,张某有三个月试用期,不符合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2019年5月17日签订了考核标准,张某考核不达标。客房物品有浪费现象,酒店要求每天报表,张某没有做到。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酒店未向张某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书,其在庭审中陈述的解除理由包括张某不胜任工作、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酒店认为张某不胜任工作,但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现处于试用期内,故酒店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解除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因此,根据上述案例及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在处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问题时,注意以下几点:

1、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约定1个月试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如果不是在法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2、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首要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判断是否录用条件的依据,也就是考核方案。并且相关的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履行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否则事后以此为依据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依据。

3、要有具有说服力的考核结果。除了有录用条件和考核方案外,还需要根据考核方案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且有事实和材料作为支撑的依据,否则,如果对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有对考核结果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无法举证的话,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极大。

4、应在试用期满之前进行处理。试用期满未做处理的,视为转正,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而且对于是转正或是辞退,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劳动者,否则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邓妍律师

联系电话:1303222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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