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彭某入职爱奇艺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13日,双方签订《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约定彭某服务期5年,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如彭某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离职,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需按照5万元乘以未服务年限的标准向单位支付补偿金。
2019年12月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爱奇艺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离职前彭某每月税前工资为28500元+补助500元。爱奇艺认为彭某离职给公司严重损失,综合培训投入,离职户口指标流失损失、办理户口支出等考虑要求彭某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
法院认为:彭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彭某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判定彭某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规定,只有出资培训、竞业限制才可能够约定违约金。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中,户口具有稀缺性及吸引力,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确实需要付出相关人力与费用成本。但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单位能否以办理户口为前提,约定服务期,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出资培训、竞业限制之外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不支持双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案中,之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约定服务期有效,并支持了相关赔偿,是因为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劳动者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予以区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员工在入职时,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一定程度上,《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可以看做劳动合同的补充,单位有权依照落户协议的约定向员工主张赔偿。
此外,双方落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彭某知晓计算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爱奇艺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因此约定有效。在参考协议约定、落户后员工的服务时长、单位为员工落户的承担的相关费用、单位实际损失后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适用,在劳动保护方面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广泛而普遍的约束力。虽然实践过程中偏向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合理的信赖利益也应当予以充分地保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的处理劳动关系,是民法典精神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取向!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第25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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